高处作业管理制度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2、 高处作业的定义: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3、一般高处作业分级:a)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b)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c)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d)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 特殊高处作业。a)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b)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c)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d)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e)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f)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