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相城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各相关责任主体在相城区参与工程建设(含招投标阶段)过程中,发生附件所列的不良行为。第三条 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成立不良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局长和相应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查。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事实不做重复记录。第五条 对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确定扣分标准。扣分周期为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