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第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