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