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乡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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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技术导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美丽湖北建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 年 12 月 30 日)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省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攻坚行动,建立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和谐城乡人居环境。2020 年底,全省形成从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的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

2、链条式管理体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 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 70%。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末端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5、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6、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处理;7、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本导则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导则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3、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10目录前言 .41 总则 .12 术语 .23 生活垃圾收集 .43.1 一般规定 .43.2 生活垃圾分类 .43.3 生活垃圾收集点 .53.4 村庄垃圾收集 .64 生活垃圾运输 .84.1 一般规定 .84.2 生活垃圾转运 .84.3 生活垃圾直运 .104.4 村庄垃圾运输和乡镇转运站 .11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135.1 一般规定 .135.2 填埋场建设 .145.3 填埋场运行 .155.4 填埋场监管 .165.5 村庄垃圾填埋 .175.6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176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196.

4、1 一般规定 .196.2 焚烧厂建设 .206.3 焚烧厂运行 .216.4 焚烧厂监管 .226.5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237 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 .247.1 一般规定 .2417.2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248 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处理 .268.1 一般规定 .268.2 建筑垃圾消纳处理 .268.3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 .278.4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279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99.1 一般规定 .299.2 厂址选择 .299.3 总体设计 .299.4 餐厨垃圾处理工艺 .309.5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30附

5、录 A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成本核算示例 .32附录 B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成本核算示例 .34附录 C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成本核算示例 .36附录 D 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运行成本核算示例 .39附录 E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运行成本核算示例 .41附录 F 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行成本核算示例 .43引用标准目录 .4501 总则1.1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省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攻坚行动,指导我省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工程质量,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建设,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

6、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末端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1.3 城乡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除应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语2.1 生活垃圾在城乡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县域城乡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总称。2.2 建筑垃圾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2.3 餐厨垃圾餐厨垃圾是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两者总称。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

7、、肉食、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2.4 生活垃圾收集点通过采用技术和工程处理手段,使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过程。2.5 生活垃圾收集站指将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后由运输车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主要起垃圾集中和暂存的功能。其上游一般是生活垃圾收集点,下游一般是生活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场(厂) 。2.6 垃圾转运(中转)站在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为了提高垃圾运输的经济性而设置的将垃圾收集车(船)或小型垃圾运输车(船)中的垃圾转载到较大型的垃圾转运车(船)的转运设施。2.7 垃圾处理通过采用技术

8、和工程处理手段,使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2资源化处理的过程。2.8 卫生填埋填埋场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沥液、填埋气及臭味等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2.9 焚烧在专用炉体内将垃圾进行氧化、燃烧,释放燃烧热量的高温处理方法。2.10 协同处理采用同种处理方式或工艺对垃圾与其他废物或原料一并进行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垃圾与其他废物或原料间相互协同促进,相比单一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的联合处理方式。2.11 水泥窑协同处理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过程。2.12 回填利用现

9、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以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方,弥补地坪标高的行为。33 生活垃圾收集3.1 一般规定3.1.1 城乡生活垃圾不应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以及粪便等混合收集。3.1.2 垃圾收集设施内的垃圾应及时清运,宜做到日产日清。收集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保洁、喷洒消毒药水。3.1.3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施标准CJJ27 的有关规定。3.1.4 生活垃圾宜采用小型(额定荷载小于 1t)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收集车辆的配置和劳动定额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 和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

10、额(鄂建201167 号)的有关规定。3.1.5 生活垃圾收集作业质量要求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 号)的有关规定。3.1.6 在实施垃圾分类的示范地区,生活垃圾宜按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3.2 生活垃圾分类3.2.1 垃圾分类工作应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的原则。3.2.2 在实施垃圾分类的示范地区,各级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应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推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3.2.3 生活垃圾分类除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 外,分类方案的选择应结合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法,编制本地区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3.2.4 村庄垃圾分类宜符合下列要求:1 分类的农业果蔬、厨余等可降解垃圾应就地堆肥或利用户用沼气设施处理,可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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