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