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制度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第五条 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第六条 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第七条 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第八条 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第九条 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九)酒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