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50mg/l;悬浮固体量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l。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项目。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