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船载货物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载货物运输条件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载货物运输条件评估活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船载货物运输条件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船载货物运输条件系指为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和污染防治应具备的保障措施和要求,包括货物适运、船舶适装、码头适靠以及通航环境等要求。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对评估机构的认定实施统一管理。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评估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经认定的评估机构的信息及认定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网站()上公布。第五条 船载货物运输条件评估包括船载货物安全和污染危害特性检测、船载货物安全和防污染运输条件评价。船载货物安全和污染危害特性检测系指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按照国际公约、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