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第三条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第五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第六条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第七条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