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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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一) 法律 5 件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 1998.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2002.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 1998.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1995.1.12007.8.30修订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全国人大 2007.10.1(二) 行政法规 17 件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8.12 城市道路管

2、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13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 1994.10.1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7.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 1995.9.23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9.25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2.19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 2006.12.1210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 2008.10.11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7.6.11

3、3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11.114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 1989.1.11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2011.1.2116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3.09.012007.8.26 修订17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1.3.1 施行(三) 地方性法规 8 件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6.3.1.2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省人大1997.10.12004.6.26修正3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6.7.14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省人大1992.4.11

4、997.11.2修改5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省人大 2000.1.16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人大 1996.4.17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省人大2005.5.12009.10.23修订2010.1.1施行8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0.12.13(四)建设部规章 68 件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2.6.12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7.13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4.9.14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7.15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部、公

5、安部 1996.2.1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1997.7.17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7.12.18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8.1.19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 1999.2.3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9.12.11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0.3.1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0.3.291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2000.4.72009.10.19修正1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 2000.6.3015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 2000.8.2516 游乐园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4.117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 2001.1.1718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12.119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11.2920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11.12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2.9.122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3.2.123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1.1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

7、.4.1425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5.12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4.7.527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6.1.12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8.2329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2004.1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0 号2011.9.7 修改30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5.13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4.13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1.133 注册监理

8、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6.4.134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6.4.13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6.7.13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 2007.3.137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3.138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3.139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7.3.140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7.5.14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7.8.14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7.9.14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7.9.

9、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 2008.3.1545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8.6.146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12.14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9.148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1995.01.012004.7.20 修订549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6.150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部1999.11.012004.7.20 修订51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2004.05.012004.7.20 修订52 廉租住房保障办

10、法 建设部等九部、委、局 2007.12.015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05.015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4.05.012007.12.26 修订5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03.0156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2.0157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 2008.07.0158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1997.06.012001.8.15 修订59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12.1 施行60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4.16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建设部1

11、995.09.012001.8.15 修订6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05.0163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等 7 部、委、局 2007.11.1964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02.0165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1999.04.2266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11.2.1 施行67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部 2000.05.166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2008.2.16(五) 省政府规章 15 件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省

12、政府 2001.1.12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9.6.293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9.8.64 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0.9.205 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省政府1987.8.291997.12.25,省政府 99 号令修订6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1.17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2.7.18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2005.6.19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7.8.110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省政府 2009.3.111

1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2006.11.1512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8.5.2513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省政府1991.11.22 发布1999.12.25 修订14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9.12.315 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1998.5.29 发布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 31 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

14、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排水设施审批法律依据:7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不得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临时占压、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03 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

15、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09 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

1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8、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9、工程建设项目附

17、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10、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07 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1、三级和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叁级(含试行叁级)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及注销审批)法律依据:8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 100 号令)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

18、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直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 号)附件 3:省建设厅下放的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类)第 1 项,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设区的市审批12、在城市桥梁、道路、路灯上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批准法律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3、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

19、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11 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4、燃气设施改动、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04 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5、燃气(包括瓶装燃气站点)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

20、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21、。16、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许可法律依据: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917、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法律依据: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安徽省燃气管理条

22、例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18、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特殊需要停止供水、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市规划局会同建委

23、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9、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省建设厅下放)法律依据:

2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

25、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省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6193号,2006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一条: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全省范围内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由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1020、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到期后的延续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6、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

27、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7192 号)第一条:进一步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为完善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程序,扎实推进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厅决定,进一步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原由我厅办理的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到期后的延续,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后由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政府确立的 12 个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 12 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 号)精神,享有省辖市审批

2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同等权限。21、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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