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考研 法理学笔记(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一章 法学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点存在高度共识,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方面又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对“法律”这一概念外延的把握上存在差异。 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与此相关联,不同学派在研究的侧重点方面也存在分歧。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