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维护交通执法的严肃性,减少处罚的随意性,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更好地塑造交通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试行)。二、交通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三、本标准仅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而详细规定,即没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四、交通行政处罚中,对当事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五、对驾车(船)逃逸、现场不配合执法部门甚至暴力抗法以及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情节恶劣的当事人,报经领导同意后,一律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上限处理。六、要认真做好处罚案件的登记、记证工作,逐步推行计算机联网查询,以便准确适用本标准。七、本标准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