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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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3.2 启动程序3.3 响应措施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市应急响应5.1 I 级响应5.2 II 级响应5.3 III 级响应5.4 IV 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

2、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 则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

3、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市毗邻省或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

4、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市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渔

5、业、林业、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市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3.2 启动程序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 1:流程图 13.3 响应措施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民政局救灾科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报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与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地区民政

6、部门沟通灾害风险情况收集、整理多源相关信息,开展预警评估提交预警评估结果决定进入预警响应状态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启动预警响应市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自治区民

7、政厅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 风 险 解 除 或 演 变 为 灾 害 后 , 市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终 止 预警 响 应 。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全市乡镇以上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

8、2 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4.1.2 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区、市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局在3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市民

9、政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4.1.3 对于干旱灾害,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 5 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

10、级以上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市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II、 III、IV 四级。 5.1 I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 I

11、 级响应: (1 )死亡 15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5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4 万间或 2 万户以上;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60 万人以上。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提出启动 I 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 I 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启动市救灾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 2:流程图 2市民政局救灾科灾害发生市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市减灾委主任(市分管副市长)报告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确认灾情后送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同志综合灾害情况,经市民政局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市委、政府和民政厅报告灾情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报告决定进入市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向市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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