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