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0 年 2 月 14 日)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 有人)年度报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原则)持有人应当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是指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所 持有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 梳理总结形成的报告。年度报告制度是指持有人编制、上报、管理年 度报告的程序及要求。第三条 ( 持 有 人 等 的 义 务 ) 年 度 报 告 由 持 有 人 负 责 编 制 和 报 告。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履行年度报 告义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依法履行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建立并实施年度 报告制度。接受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或者质量协议要求,配合持有人做好年度报告 工作。第四条(监管部门职责)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