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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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为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有效,根据GSP及GSP实施细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需按规定配备1名以上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并把资格证书悬挂在店堂醒目处,驻店药师需佩带标有单位、姓名、职称、职务等内容的胸卡上岗。二、驻店药师需经企业同意聘用,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已聘用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三、购进药品验收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别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四、营业场所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及内服外用分区,作用用途分柜摆放,处方药区有明显的“处方药”标志及相应的“警示语”;非处方药区有明显的“OTC”专用标准及相应的“忠告语”。五、不得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六、根据经营范围以下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上述“五”条款以外其他按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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