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试 行)(2014年12月5日第四届菏泽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3月15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16年9月2日进行第二次修订,2018年2月22日进行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活动,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队伍输送合格人才,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一年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第三条 菏泽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接受菏泽市司法局、山东省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市律协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考委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