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过敏试验规定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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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药品过敏试验规定一、总则1、 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应用后有无过敏症状,个人及家属有无药品过敏史或变态反应性疾病,并记载于病历。2、根据药品说明书,对于使用前要求做过敏试验的药品,在电脑系统中以黄色提示,表示使用前必须做药品过敏试验(信息科)。3、不同药品过敏试验的方法由药剂科具体制定,报医院药事委员会、医务部批准,院长签字后在全院实施。4、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如发现皮疹、瘙痒、胸闷等过敏症状,应严密观察或及时停药,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速报表”报药剂科。5、凡证实患者对某药品过敏,应及时告知患者和家属,并在病历上明显标记该药品过敏。6、药品过敏试验结果的有效期为72小时。二、医院内注射用内酰胺类抗生素皮试原则1、凡使用青霉素类、含酶抑制剂的内酰胺复合制剂的患者均须作青霉素皮试。(1)皮试阴性者可以应用。(2)皮试阳性者禁用。(3)凡停用72h及以上者,均应重做药品过敏试验。(4)曾发生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禁作青霉素皮试。2、凡使用头孢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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