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也称行政适当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传统的行政法通常以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自由裁量权加以规束,但任何法律的内容都是有限的,它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不可能面面俱到。事实上,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特殊行政权力,行政自由裁量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许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形式上基本满足了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但实质上却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了损害,所以仅靠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监控显然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种新的控权理论或法律原则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适当损失,故而合法性原则己不敷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而且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把握在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恰当运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在社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