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人:水城县花戛苗族布依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花戛乡。法定代表人:杨昌恒,男,职务:乡长。因李珍贤不服答复人做出的关于朱文文与李珍贤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水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答复人针对李珍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复: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我单位作为乡级人民政府,是依法授权,对有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作出处理的。其次,我单位在处理争议土地权属上是经过调查了解,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并不是草率地将土地权属确定给申请人朱文文。本案起因是2004年李珍贤砍了朱文文种的杉树17棵。2009年李珍贤又砍了朱文文所种土地上的一棵杉树,发生争议,同年6月25日联山村委会调解时李承认砍错了朱文文的杉树,同意买几斤酒向朱文文赔礼道歉,朱文文不同意,联山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