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对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对象包括:1.工程咨询、评估类中介机构;2.工程勘察、设计类中介机构;3.工程测量类中介机构;4.工程检测类中介机构;5.工程图审类中介机构6.工程监理类中介机构;7.市场准入类中介机构;8.符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二、基本原则1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政企分开,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