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