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的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接受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科室)会同有关科 (队)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第四条执法检查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标责任制是否明确具体,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安监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 (四)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是否履行授予的其他法定职责。第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