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一、村聘用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村聘用工作人员,是指村级组织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协助村两委会班子成员从事村级日常性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村聘用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大局意识,能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级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履行村规民约;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农村工作;4、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5、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6、身体健康,精力集中,年龄要求男在45周岁以下、女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村聘用干部:(1)受到治安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的;(2)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立案审查或已被公安部门确定为治安重点对象的;(3)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正常上访的;(4)因身体状况不佳或长年在外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三、村聘用工作人员的职数及聘用程序1、干部职数。坚持“精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