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 地 产 登 记 技 术 规 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公 告第 1307 号关 于 发 布 行 业 标 准 房 地 产 登 记 技 术 规 程 的 公 告 现 批 准 房 地 产 登 记 技 术 规 程 为 行 业 标 准 , 编 号 为 jgj278-2012, 自 2012 年 6月 1 日 起 实 施 。 其 中 , 第 4.5.7、 4.5.8 条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程 由 我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组 织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2012 年 2 月 29 日前 言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建 标 2008 102 号 ) 的 要 求 , 在 认 真 总 结 我 国 房 地 产 登 记 工 作 实 践 和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参 考 国 内 外 房 地 产 登 记 相 关 标 准 , 并 在 充 分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编 制 本 规 程 。本 规 程 主 要 内 容 是 : 1.总 则 , 2.术 语 和 代 号 , 3.登 记 基 本 单 元 编 码 , 4.登 记 程 序 , 5.登记 归 档 , 6.登 记 资 料
3、 利 用 。本 规 程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程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 , 由 中 国 房 地 产 研 究 会 房 地 产 产权 产 籍 和 测 量 委 员 会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如 有 意 见 或 建 议 , 请 寄 送 中 国 房 地产 研 究 会 房 地 产 产 权 产 籍 和 测 量 委 员 会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三 里 河 路 9 号 北 配 楼 南 楼 206 室 ,
4、 邮政 编 码 : 100835)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 : 中 国 房 地 产 研 究 会 房 地 产 产 权 产 籍 和 测 量 委 员 会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 : 成 都 市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中 心杭 州 市 房 产 交 易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中 心武 汉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无 锡 市 房 屋 产 权 监 理 处绍 兴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处天 津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本 规 程 主 要 起 草 人 员 : 沈 建 忠 姜 万 荣 杨 佳 燕 王 策 倪 吉 信 赵 鑫 明 严 勇 刘 松 陈 浩 喻 荣 胜
5、管 建 平 陈 亚 菁 曾 婷 罗 佳 意 万 孝 红 于 阳 何 文 朱 雪 茹 李 晨 光 黄 海 燕本 规 程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苗 乐 如 杨 临 萍 程 啸 王 丹 田 卫 华 李 世 忠 冯 骏 宋 唯 谢 建 良 盛 常 礼目 录1 总 则 . 12 术 语 和 代 号 . 22.1 术 语 . 22.2 代 号 . 33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编 码 . 44 登 记 程 序 . 54.1 一 般 规 定 . 54.2 申 请 . 54.3 受 理 . 74.4 审 核 . 94.5 登 簿 . 114.6 发 证 . 125 登 记 归 档 . 135.1 一 般
6、规 定 . 135.2 存 档 范 围 . 135.3 纸 质 档 案 管 理 . 145.4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 186 登 记 资 料 利 用 . 216.1 一 般 规 定 . 216.2 登 记 资 料 对 外 利 用 . 216.3 登 记 资 料 对 内 利 用 . 23附 录 a 登 记 类 型 . 24附 录 b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 28附 录 c 主 要 登 记 类 型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 33附 录 d 登 记 业 务 表 . 60本 规 程 用 词 说 明 . 87引 用 标 准 名 录 . 88附 : 条 文 说 明 . 89conten
7、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inology code name22.1 terminology. 22.2 code name 33 coding for basic units of registered buildings 4 4 registration process .5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54.2 application.54.3 receipt .74.4 checking . 94.5 recording . . 114.6 issuance of certificate.125 recording filing
8、 procedures135.1 general requirements.135.2 scope of archive.135.3 management of paper files.145.4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records186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216.1 general requirements.216.2 external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216.3 internal use of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23appendix
9、a. registration type.24appendix b.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material s. 27appendix c. list of materials for main registration.32appendix d. registration forms 5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 81list of quoted stards. 82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831 总 则1.0.1 为 规 范 房 地
10、产 登 记 业 务 , 维 护 房 地 产 交 易 安 全 , 制 定 本 规 程 。1.0.2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房 地 产 登 记 。1.0.3 房 地 产 登 记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1 房 地 产 登 记 应 由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直 辖 市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 并应 按 本 规 程 进 行 登 记 ;2 房 地 产 登 记 工 作 中 , 具 有 审 核 性 质 的 工 作 应 由 登 记 官 承 担 ;3 房 地 产 登 记 应 依 申 请 或 依 职 权
11、启 动 ;4 房 地 产 登 记 应 遵 循 房 屋 所 有 权 和 该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权 利 主 体 一 致 的 原 则 ;5 未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的 , 不 得 办 理 房 屋 的 其 他 登 记 ; 因 处 分 房 地 产 而 登 记 的 , 被处 分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应 已 登 记 ;6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依 法 提 供 房 地 产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1.0.4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建 立 房 地 产 登 记 信 息 系 统 , 作 为 住 房 信 息 系 统 的 重 要 组 成
12、 部 分 。1.0.5 房 地 产 登 记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2 术 语 和 代 号2.1 术 语2.1.1 房 地 产 real estate定 着 于 地 表 或 地 下 的 房 屋 及 其 所 占 用 的 土 地 。2.1.2 房 屋 building有 固 定 基 础 、 固 定 界 限 且 有 独 立 使 用 价 值 , 人 工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以 及 特 定 空 间 。2.1.3 固 定 界 限 fixed boundary 能 够 区 分 相 邻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13、 或 共 用 部 分 , 由 固 定 的 围 护 物 或 明 确 的 界 址 点 闭 合 形 成 的 界线 。2.1.4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有 明 确 、 唯 一 编 号 的 房 屋 。2.1.5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代 码 code of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依 据 本 规 程 编 制 的 与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一 一 对 应 的 代 码 。2.1.6 利 害 关 系 人 interested party 能
14、够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房 地 产 登 记 结 果 影 响 或 可 能 影 响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人 。2.1.7 合 并 办 理 co-registration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依 据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 将 多 个 独 立 但 相 互 关 联 的 登 记 事 项 一 并 受 理 , 并 按 登 记事 项 顺 序 连 续 办 理 登 记 的 行 为 。2.1.8 登 记 官 registrar通 过 全 国 房 屋 登 记 审 核 人 员 培 训 考 核 , 从 事 房 地 产 登 记 审 核 性 质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2.1.9 登 记 资 料 re
15、gistered material登 记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登 记 簿 、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以 及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其 他 材 料 。2.1.10 登 记 簿 real estate register由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依 法 制 作 和 管 理 , 用 于 记 载 房 地 产 自 然 状 况 、 权 利 状 况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应 登记 事 项 的 特 定 簿 册 , 是 房 地 产 权 利 归 属 和 内 容 的 依 据 。2.1.11 登 簿 recording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将 准 予 登 记 的 房 地 产 自 然 状 况 、
16、 权 利 状 况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应 登 记 事 项 在 登 记 簿上 予 以 记 载 的 行 为 。2.1.12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title certificate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登 记 簿 记 载 , 向 权 利 人 颁 发 的 权 利 证 书 , 包 括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房 屋 他 项权 证 或 房 地 产 权 证 、 房 地 产 他 项 权 证 等 。2.1.13 登 记 证 明 registered certificate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登 记 簿 记 载 , 向 预 告 登 记 权 利 人 、 在 建 工 程
17、抵 押 权 利 人 等 发 放 的 权 利 证明 , 包 括 预 告 登 记 证 明 、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登 记 证 明 等 。2.2 代 号2.2.1 tif tagged image file format 的 缩 写 , 是 一 种 图 像 格 式 。2.2.2 jpeg 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 的 缩 写 , 是 一 种 图 像 格 式 。2.2.3 ceb chinese e-paper basic 的 缩 写 , 是 一 种 版 式 文 件 格 式 。2.2.4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的 缩 写
18、, 是 一 种 电 子 文 件 格 式 。2.2.5 dpidots per inch 的 缩 写 , 是 指 单 位 面 积 内 的 像 素 数 , 即 扫 描 精 度 。3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编 码3.0.1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为 房 屋 编 制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代 码 。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代 码 应 具有 唯 一 性 、 确 定 性 ,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3.0.2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代 码 应 由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3.0.3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代 码 应 为 26 位 , 前 25 位
19、 为 本 体 码 , 最 后 1 位 为 校 验 码 。3.0.4 本 体 码 应 由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和 基 本 单 元 代 码 构 成 。3.0.5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应 由 9 位 三 级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组 合 构 成 , 其 中 : 第 1 4 位 为 市 ( 地区 、 州 )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第 5、 6 位 为 区 ( 县 、 旗 )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第 7 9 位 为 街 道 ( 乡 、镇 )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应 采 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20、gb/t2260 和 县 级 以 下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gb/t10114 的 规 定 。3.0.6 基 本 单 元 代 码 应 由 12 位 基 本 单 元 幢 代 码 和 4 位 户 代 码 组 成 。3.0.7 编 制 基 本 单 元 幢 代 码 和 户 代 码 、 计 算 校 验 码 应 按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房 屋 代 码 编 码标 准 jgj t246 确 定 的 方 法 执 行 。 编 制 方 法 确 定 后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 当 确 需 改 变 时 , 应 与 原 代码 建 立 对 应 关 系 。3.0.8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21、元 代 码 应 记 载 于 登 记 簿 , 并 可 标 注 在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及 其 附 图 、 登记 证 明 、 房 地 产 图 、 房 地 产 登 记 档 案 中 。3.0.9 当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合 并 、 分 割 时 , 应 重 新 编 码 , 原 代 码 不 宜 再 赋 予 其 他 房 屋 登 记基 本 单 元 。4 登 记 程 序4.1 一 般 规 定4.1.1 房 地 产 登 记 宜 按 申 请 、 受 理 、 审 核 、 登 簿 、 发 证 的 程 序 进 行 。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认 为有 必 要 的 , 可 对 登 记 有 关 事 项
22、 进 行 公 告 。4.1.2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宜 设 立 受 理 、 审 核 、 登 簿 、 质 量 管 理 等 岗 位 , 审 核 、 登 簿 、 质 量 管理 岗 位 工 作 应 由 登 记 官 担 任 。 受 理 、 审 核 、 质 量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不 应 由 同 一 人 担 任 。4.1.3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宜 设 立 房 地 产 登 记 审 核 委 员 会 , 负 责 会 审 房 地 产 登 记 重 大 疑 难 事 项。 房 地 产 登 记 审 核 委 员 会 应 由 3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登 记 官 不 应 少 于 总
23、 人 数 的 1/2。4.1.4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对 房 地 产 登 记 质 量 进 行 定 期 、 定 量 检 查 。 房 地 产 登 记 类 型 应 符 合本 规 程 附 录 a 的 有 关 规 定 。4.1.5 房 地 产 登 记 质 量 检 查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应 每 件 检 查 , 其 他 各 种 登 记 类 型 应 按 每 月 不 低 于 登 记 件 数 的 3 进 行 抽 查 ; 2 每 件 检 查 业 务 均 应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 并 应 签 署 质 量 检 查 意 见 ;3 应 计 算 错 件 数
24、 比 例 , 对 有 误 的 登 记 业 务 应 退 回 相 应 业 务 岗 位 , 并 提 出 书 面 纠 正 意 见 ;4 对 纠 正 情 况 应 进 行 监 督 , 并 应 按 月 度 、 年 度 撰 写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4.1.6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宜 配 置 居 民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等 防 伪 、 加 密 设 备 。4.2 申 请4.2.1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应 向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提 交 房 地 产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 申 请 材 料 应 齐 全、 形 式 规 范 、 内 容 合 法 、 真 实 有 效 。 房 地 产
25、登 记 申 请 材 料 及 清 单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附 录 b 和 附 录c 的 要 求 。 登 记 业 务 表 式 样 宜 符 合 本 规 程 附 录 d 的 要 求 。4.2.2 房 地 产 登 记 应 共 同 申 请 , 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可 单 方 申 请 :1 因 合 法 建 造 房 屋 取 得 房 屋 权 利 ;2 因 人 民 法 院 、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利 ;3 因 继 承 、 受 遗 赠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利 ;4 因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变 更 , 申 请
26、变 更 登 记 ;5 因 房 屋 坐 落 的 街 道 、 门 牌 号 或 房 屋 名 称 变 更 ,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6 因 房 屋 面 积 增 加 或 减 少 ,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7 因 同 一 所 有 权 人 分 割 、 合 并 房 屋 ,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8 房 屋 灭 失 ;9 权 利 人 放 弃 房 地 产 权 利 ;10 权 利 人 申 请 不 涉 及 房 地 产 权 利 归 属 和 内 容 的 更 正 登 记 ;11 申 请 异 议 登 记 ;12 预 售 人 和 预 购 人 订 立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后 , 预 售 人 未 按 约 定 与
27、 预 购 人 申 请 预 告 登 记 , 预 购人 申 请 预 告 登 记 。4.2.3 对 共 有 的 房 地 产 , 应 由 共 有 人 共 同 申 请 登 记 。 对 按 份 共 有 的 房 地 产 , 申 请 人 还 应 提交 各 自 房 地 产 份 额 的 约 定 书 。4.2.4 对 建 筑 区 划 内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共 有 的 公 共 场 所 、 公 用 设 施 和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 申 请 人 (代 理 人 ) 应 在 申 请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时 一 并 申 请 登 记 。4.2.5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登 记 时
28、 , 应 采 取 书 面 委 托 方 式 。4.2.6 未 成 年 人 的 房 地 产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为 申 请 登 记 。 当 监 护 人 代 为 申 请 时 , 应 提 交 本 人和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监 护 关 系 证 明 。4.2.7 需 要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确 认 的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 应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确 认 :1 自 然 人 宜 采 用 签 名 或 摁 留 指 纹 的 方 式 。 签 名 应 与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明 上 的 姓 名 一 致 , 不 得 使用 省 略 名 或 曾 用 名
29、。 摁 留 指 纹 宜 摁 留 其 右 手 拇 指 指 纹 或 食 指 指 纹 ;2 法 人 应 采 用 加 盖 该 法 人 印 章 的 方 式 ;3 其 他 组 织 应 采 用 加 盖 该 组 织 印 章 的 方 式 。4.3 受 理4.3.1 受 理 工 作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查 验 申 请 主 体 ;3 、 登 记 审 核 人 员 2 查 验 申 请 材 料 ;3 核 对 申 请 登 记 事 项 ;4 询 问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5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6 签 署 受 理 意 见 。4.3.2 当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房 地
30、 产 登 记 机 构 可 合 并 办 理 登 记 : 1 以 抵 押 贷 款 方 式 预 购 商 品 房 的 , 预 购 商 品 房 预 告 登 记 与 预 购 商 品 房 抵 押 权 预 告 登 记 ;2 已 设 立 所 有 权 、 抵 押 权 预 告 登 记 的 预 购 商 品 房 符 合 相 应 登 记 条 件 后 , 预 购 商 品 房 预 告 登记 转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与 预 购 商 品 房 抵 押 权 预 告 登 记 转 房 屋 抵 押 权 设 立 登 记 ;3 已 设 立 抵 押 权 登 记 的 在 建 工 程 竣 工 后 ,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31、记 与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权 登 记 转 房屋 抵 押 权 设 立 登 记 ;4 以 抵 押 贷 款 方 式 购 买 房 屋 的 ,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与 房 屋 抵 押 权 设 立 登 记 ;5 继 承 人 将 自 己 的 房 地 产 份 额 转 让 给 其 他 继 承 人 , 涉 及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继 承 、 转 让 等 转 移 登记 ;6 房 屋 所 有 权 变 更 致 使 抵 押 权 变 更 的 , 房 屋 所 有 权 变 更 登 记 与 抵 押 权 变 更 登 记 ;7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 变 更 致 使 地 役 权 转 移 、 变 更
32、的 ,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 变 更 登 记 与 地 役 权转 移 、 变 更 登 记 。4.3.3 查 验 申 请 主 体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为 自 然 人 的 , 申 请 材 料 上 的 姓 名 应 与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上 的 姓 名 一 致 , 并宜 通 过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查 验 境 内 居 民 身 份 证 真 伪 、 采 集 相 关 信 息 ;2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为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的 , 申 请 材 料 上 的 名 称 应 与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上 的 名 称一 致
33、。4.3.4 查 验 申 请 材 料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申 请 材 料 应 齐 全 、 完 整 ;2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或 登 记 证 明 应 真 实 、 有 效 ;3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权 利 来 源 证 明 材 料 、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应 在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限 内 且 属依 职 权 出 具 。4.3.5 核 对 申 请 登 记 事 项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申 请 材 料 上 的 内 容 应 与 申 请 登 记 事 项 相 符 ;2 申 请 材 料 之 间 的 内 容 应 相 互 对 应 ;3 申 请
34、 登 记 事 项 与 登 记 簿 记 载 事 项 不 得 冲 突 。4.3.6 询 问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申 请 登 记 的 事 项 应 是 申 请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2 申 请 登 记 的 房 地 产 应 是 共 有 或 单 独 所 有 ; 对 共 有 的 房 地 产 , 应 询 问 是 共 同 共 有 或 按 份 共有 ; 对 按 份 共 有 的 , 应 询 问 申 请 人 的 共 有 份 额 ;3 当 申 请 异 议 登 记 时 , 申 请 人 应 知 悉 异 议 不 当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4 询 问 结 果
35、 应 经 被 询 问 人 签 名 或 摁 留 指 纹 确 认 后 归 档 保 留 。4.3.7 对 准 予 受 理 的 , 应 出 具 受 理 凭 证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应 缴 纳 的 登 记 费 用 。 对 不予 受 理 的 , 应 告 知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需 补 正 的 内 容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 并 应 将 申 请 材 料 退 还 申 请 人( 代 理 人 ) 。4.4 审 核4.4.1 审 核 工 作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的 一 致 性 、 合 法 性 ; 2 进 行 实 地 查 看
36、 ;3 公 告 登 记 事 项 ;4 会 审 重 大 疑 难 事 项 ;5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4.4.2 一 致 性 审 核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身 份 信 息 与 申 请 材 料 、 登 记 簿 记 载 一 致 ;2 申 请 登 记 的 房 地 产 信 息 与 申 请 材 料 、 登 记 簿 记 载 一 致 ;3 实 地 查 看 结 果 与 申 请 材 料 、 登 记 簿 记 载 一 致 。4.4.3 合 法 性 审 核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申 请 材 料 的 形 式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37、章 的 要 求 ;2 申 请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权 登 记 的 , 房 屋 应 在 规 划 验 收 证 明 或 建 设 工 程规 划 许 可 证 明 的 范 围 内 ; 申 请 预 购 商 品 房 预 告 登 记 的 , 房 屋 应 在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范 围 内 ; 申 请 其 他 登记 的 , 房 地 产 应 在 登 记 簿 记 载 的 范 围 内 ;3 申 请 登 记 的 房 屋 应 符 合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的 要 求 ;4 申 请 登 记 事 项 与 登 记 簿 的 记 载 不 冲 突 ;5 已 公 告 的 , 公
38、告 期 届 满 无 异 议 或 异 议 不 成 立 。4.4.4 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进 行 实 地 查 看 : 1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2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权 登 记 ;3 因 房 屋 灭 失 导 致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注 销 登 记 。4.4.5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实 地 查 看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房 屋 坐 落 、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数 量 与 证 明 材 料 记 载 的 信 息 一 致 ;2 房 屋 已 建 造 完 毕 。4.4.6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权 登 记 实 地
39、 查 看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在 建 工 程 的 坐 落 与 证 明 材 料 记 载 的 信 息 一 致 ;2 申 请 抵 押 的 部 分 已 建 造 。4.4.7 因 房 屋 灭 失 导 致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注 销 登 记 实 地 查 看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1 登 记 簿 记 载 的 房 屋 坐 落 与 申 请 登 记 的 房 屋 坐 落 信 息 一 致 ;2 房 屋 已 灭 失 。4.4.8 每 件 实 地 查 看 业 务 应 由 不 少 于 2 名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 其 中 至 少 1 名 应 为 登 记官 。 查 看
40、人 员 宜 对 查 看 对 象 拍 照 留 存 , 填 写 实 地 查 看 记 录 表 , 并 应 签 名 确 认 。4.4.9 当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应 进 行 公 告 :1 集 体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2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或 登 记 证 明 公 告 作 废 ; 3 因 遗 失 、 灭 失 等 原 因 , 应 补 发 集 体 土 地 上 的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或 登 记 证 明 ;4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认 为 应 公 告 的 其 他 情 形 。4.4.10 公 告 应 在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公 开 发
41、行 的 报 纸 上 刊 登 , 或 在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官 方 网 站 上 发布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的 公 告 宜 在 房 屋 所 在 地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民 委 员 会 办 公 场 所 或 房 屋 所 在地 张 贴 。 该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民 委 员 会 出 具 已 公 告 的 证 明 , 或 现 场 拍 取 的 公 告 场 景 照 片 , 可 作为 已 公 告 依 据 。4.4.11 公 告 期 不 宜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宜 建 立 登 记 公 告 查 询 系 统 并 应 向
42、社会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4.4.12 对 需 进 一 步 补 充 材 料 的 , 应 告 知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补 正 内 容 和 补 正 期 限 。4.4.13 符 合 登 记 条 件 的 , 应 予 以 登 记 。 不 符 合 登 记 条 件 或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在 通 知 的 补 正期 限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补 齐 材 料 的 , 应 不 予 登 记 ; 不 予 登 记 的 , 应 书 面 告 知 原 因 , 并 应 退 还 申 请 材 料。4.5 登 簿4.5.1 登 记 簿 应 按 房 屋 登 记 基 本 单 元 建 立 , 并 应 与
43、 房 地 产 登 记 档 案 形 成 对 应 关 系 。4.5.2 登 记 簿 宜 采 用 电 子 介 质 形 式 , 也 可 采 用 纸 介 质 形 式 。 电 子 登 记 簿 应 定 期 异 地 备 份 ,纸 质 登 记 簿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设 施 。4.5.3 登 记 官 应 负 责 填 写 登 记 簿 , 并 应 在 电 子 登 记 簿 上 点 击 确 认 或 在 纸 质 登 记 簿 上 签 名 (章 ) 确 认 。4.5.4 登 记 官 应 根 据 审 核 结 果 在 登 记 簿 上 记 载 相 应 的 权 利 人 。4.5.5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合
44、 并 办 理 的 登 记 , 应 在 相 应 的 登 记 簿 上 分 别 记 载 。4.5.6 申 请 登 记 事 项 登 簿 之 前 ,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申 请 撤 回 登 记 申 请 的 ,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应 准 予 撤 回 , 收 回 受 理 凭 证 , 并 应 退 还 申 请 材 料 。4.5.7 记 载 于 登 记 簿 的 时 点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使 用 电 子 登 记 簿 的 , 应 以 登 记 官 将 登 记 事 项 在 登 记 簿 上 记 载 完 毕 并 点 击 确 认 之 时 为 准 ; 使 用 纸 质 登 记 簿 的 , 应 以
45、登 记 官 将 登 记 事 项 在 登 记 簿 上 记 载 完 毕 并 签 名 ( 章 ) 之 时 为 准。4.5.8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登 记 簿 。 当 登 记 簿 记 载 的 事 项 有 误 时 , 应 按 更 正 登 记 程 序 进 行更 正 。4.6 发 证4.6.1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根 据 登 记 簿 的 记 载 , 填 发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 登 记 证 明 。 房 地 产 权属 证 书 、 登 记 证 明 的 印 制 和 填 写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4.6.2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 登 记 证 明 记 载 的 内 容 应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文 字 , 涉 及 数 量 、 日 期 、 编号 , 宜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4.6.3 发 证 时 , 应 核 对 权 利 人 ( 代 理 人 ) 身 份 证 明 , 收 回 受 理 凭 证 ; 无 法 提 供 受 理 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