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服务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税收指引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是中国和新加坡在中国建设的第三个政府间合作项目,是国家深化中新合作,推进“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提升内陆开放水平的重大战略,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税收服务改革发展快速响应机制,梳理形成 服 务 中 新 ( 重 庆 ) 战 略 性互 联 互 通 示 范 项 目 税 收 指 引 。一、中新(重庆)示范项目涉及的共同税收优惠政策1.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果不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不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缔约国
2、一方居民取得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是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资本,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5%的优惠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性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并且是该项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7%的优惠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新加坡共和5国政府、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定机构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新加坡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从中国取得的利息免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任何地方当局、国家开发银
3、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从新加坡取得的利息免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对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的,因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发生的租金,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6%的优惠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其他与营业税类似的税收。2.消除双重征税。税收抵免。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在新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应
4、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新加坡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按税收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新加坡将允许对该项所得交纳的中国税收,在该居民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税收 饶让。在上述抵免中,新加坡居民缴纳的中国税收应视为包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予免除、减少或退还的税额。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6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支持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
5、)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交易,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二、四大重点领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金融服务领域5
6、.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7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6.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 证券 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单 位和个人)通过沪港
7、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8.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
8、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8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
9、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9.支持保险业发展。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
10、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0.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1.支持向境外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9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12.鼓励金融企业发展。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
11、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13.支持居民企业投资。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14.支持企业融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
12、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航空产业领域15.促进航空业发展。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10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视同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16.鼓励飞机进口。从2001年1月1日
13、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三)交通物流领域17.鼓励管道运输业发展。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
14、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1118.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
15、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 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 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 的;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19.支持国际运输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
16、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12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20.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
17、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1.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22.鼓励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
18、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13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信息通信领域23.促进信息行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2)转让技术。24.支持软件企业进口设备。自2000年7月
19、1日起,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 37号文件规定的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5.鼓励软件企业自主开发软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