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区域电梯维保工作站提供资料要求1 维保单位一般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的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保活动。跨省或者设区市从事电梯维保时,维保单位应当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工作站。2 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电梯维保业务而设立的工作站,不得在本省内进行跨设区市作业。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省外单位,应当设立分支机构,负责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工作站的管理。3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电梯维保业务而设立的工作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3.1 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当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且维保电梯总量不得超过 100 台。3.
2、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室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40。3.3 人员要求满足:a)常驻持证维保作业人员不少于 3 名,并配备常驻持证专职质量检验(查)人员;b)从事维保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当满足所承担维保电梯的要求;c)持证人员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3.4 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检测仪器和劳动安全防护用具。3.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至少包括: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工作站的管理文件;与所维保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3.6 建立施工设备的台账,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3.7 设有全天候 24h 值班的电梯维保服务电话。4 注册地在本省范围内的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单位)跨设区市
3、从事电梯维保业务,其设立的工作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4.1 有法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当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4.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室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30。4.3 人员要求满足:a)常驻持证维保作业人员不少于2名;b)从事维保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当满足所承担维保电梯的要求;c)持证人员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4.4 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检测仪器和劳动安全防护用具。4.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至少包括:法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制定的对工作站的管理文件;与所维保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4.6 建立施工设备的
4、台账,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4.7 设有全天侯 24h 值班的电梯维保服务电话。5 首次从事电梯维保业务前,省外单位工作站应当向本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内单位工作站应当向所在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a)电梯维保工作站基本情况表(见附录A);b)维保单位许可资质证书和授权文件;c)办公室和仓库的平面图以及自有产权证书或者租房协议;d)人员的作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e)覆盖本工作站维保业务的质量管理手册;f)维保电梯清单(包括设备注册代码、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型号参数、设备数量、维保期限等内容)以及维保合同。6 工作站的人员、办公场所、24h 值班电话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7 不能持续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标准要求的工作站,应当主动停止相应电梯维保业务。附 录 A(资料性附录)电梯维保工作站基本情况表授权单位名称 (盖章)授权单位地址授权单位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维保工作站名称 24h 值班电话维保工作站地址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人员名单序号 姓名 工种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备注主要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目录序号 名称 型号 编号 序号 名称 型号 编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