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场运营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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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甘肃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建 立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补 偿 新 机 制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 保 障 甘 肃 省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 稳 定 、 经 济运 行 ,促 进 风 电 、 光 伏 等 新 能 源 消 纳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制 定 依 据 为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2015 9 号 ) 及 其 相关 配 套 文 件 、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

2、 国 务 院 令 第 432 号 ) 、 国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 国 能综 法 改 2016 57 号 ) 、 并 网 发 电 厂 辅 助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法 ( 电 监 市 场 2006 43 号 ) 、 关 于 印 发 及 的 通 知 (西 北 监 能 市 场 2015 28 号 )及 国 家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是 指 为 维 护 电 力 系 统 的安 全 稳 定 运 行 , 保 证 电 能 质 量 , 由 并 网 发 电

3、厂 或 电 力 用 户 提 供的 除 正 常 电 能 生 产 外 的 市 场 化 辅 助 服 务 。1第 四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甘 肃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中 开 展的 各 项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交 易 行 为 。 甘 肃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所有 成 员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则 。第 五 条 发 电 机 组 、 可 中 断 负 荷 、 电 储 能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务 市 场 严 格 执 行 调 度 指 令 , 要 以 确 保 电 力 安 全 、 供 热 安 全 为 前提 , 不 得 以 参 与 调 峰 服 务 市 场 为

4、由 , 影 响 电 力 安 全 及 居 民 供 热质 量 。第 六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甘 肃 监 管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甘 肃 能 监办 ) 负 责 甘 肃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 负 责 监 管本 规 则 的 实 施 。第 二 章 市 场 成 员第 七 条 甘 肃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包 括 市 场 运 营 机 构 和市 场 主 体 。第 八 条 甘 肃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运 营 机 构 为 甘 肃 电 力调 度 控 制 中 心 及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 肃 电 力 调 度 控

5、制 中 心 主 要 职 责 是 :(一 ) 管 理 、 运 营 甘 肃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二 ) 建 设 、 维 护 市 场 交 易 的 技 术 支 持 平 台 ;(三 ) 依 据 市 场 规 则 组 织 交 易 、 按 照 交 易 结 果 进 行 调 用 ;(四 ) 发 布 实 时 市 场 信 息 ;2(五 ) 评 估 市 场 运 行 状 态 , 对 市 场 规 则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六 ) 紧 急 情 况 下 中 止 市 场 运 行 , 保 障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七 ) 向 甘 肃 能 监 办 提 交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调 用 结

6、 果 , 接受 监 管 。甘 肃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职 责 :(一 ) 与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结 算 ;(二 ) 发 布 月 度 结 算 信 息 。第 九 条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的 市 场 主 体 为 已 取 得 发 电业 务 许 可 证 ( 包 括 豁 免 范 围 内 ) 的 省 内 发 电 企 业 ( 包 括 火 电 ,水 电 , 风 电 , 光 伏 ) , 以 及 经 市 场 准 入 的 电 储 能 和 可 中 断 负 荷电 力 用 户 。 新 建 机 组 试 运 期 结 束 后 归 调 开 始 即 纳 入 调 峰 服 务 管理 范 围

7、。 火 电 机 组 参 与 范 围 为 单 机 容 量 100MW 及 以 上 的 燃 煤 、燃 气 、 垃 圾 、 生 物 质 发 电 机 组 。自 备 电 厂 可 自 愿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网 留 电 厂 不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自 发 自 用 分 布 式 光 伏 、 扶 贫 光 伏 暂 不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第 十 条 市 场 主 体 的 职 责 : ( 一 ) 按 规 则 申 报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价 格 、 电 力 等 信 息 , 并按 调 度 指 令 提 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 二 ) 依 据 规

8、 则 承 担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有 偿 分 摊 费 用 ;3( 三 ) 做 好 机 组 日 常 运 维 , 确 保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有 序 开 展 。第 三 章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定 义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是 指 并 网 发 电 机 组 或电 储 能 装 置 、 可 中 断 负 荷 , 按 照 电 网 调 峰 需 求 , 平 滑 、 稳 定 调整 机 组 出 力 或 改 变 机 组 运 行 状 态 或 调 节 负 荷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可分 为 基 本 ( 义 务 ) 调 峰 服 务 和 有 偿 调 峰 服 务 。第 十 二

9、 条 有 偿 调 峰 服 务 在 甘 肃 电 力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中交 易 , 暂 包 含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 调 停 备 用 交 易 、 可 中 断 负 荷交 易 、 电 储 能 交 易 。第 十 三 条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中 的 火 电 机 组 开 机 基 准 方 式根 据 甘 肃 电 网 月 度 调 度 (交 易 )计 划 确 定 。第 十 四 条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 影 响 发 电 企 业 的 月 度计 划 电 量 无 法 完 成 时 滚 动 追 补 , 偏 差 电 量 按 照 相 关 规 则 进 行 处理 。第 四

10、 章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第 十 五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是 指 火 电 厂 运 行 机 组 通 过 调减 出 力 , 使 火 电 机 组 平 均 负 荷 率 小 于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时 提 供 服 务的 交 易 。 火 电 机 组 提 供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服 务 , 须 能 够 按 照 电 力 调度 机 构 的 指 令 , 满 足 AGC 调 节 速 率 要 求 , 平 滑 稳 定 地 调 整 机 组出 力 。4第 十 六 条 负 荷 率 是 火 电 机 组 发 电 电 力 与 机 组 额 定 容 量 之比 , 以 15 分 钟 为 单 位 统 计

11、周 期 计 算 机 组 的 平 均 负 荷 率 。 平 均负 荷 率 小 于 有 偿 调 峰 补 偿 基 准 时 获 得 补 偿 ; 平 均 负 荷 率 大 于 有偿 调 峰 补 偿 基 准 时 参 与 分 摊 调 峰 补 偿 费 用 ; 平 均 负 荷 率 等 于 调峰 补 偿 基 准 时 不 参 与 补 偿 及 分 摊 。火 电 厂 机 组 额 定 容 量 以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发 电 类 ) 为 准 。第 十 七 条 火 电 机 组 ( 含 供 热 机 组 )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为 其 额定 容 量 的 50%,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点 应 是 一 个 体 现 市

12、 场 供 求 关 系 的动 态 平 衡 点 。第 十 八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的 购 买 方 是 风 电 、 光 伏 、 水电 以 及 出 力 未 减 到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的 火 电 机 组 。第 十 九 条 下 列 情 况 不 参 与 调 峰 辅 助 服 务 市 场 补 偿 及 分 摊( 一 ) 机 组 启 停 ;( 二 ) 火 电 厂 自 身 原 因 减 出 力 至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以 下 ;( 三 ) 电 网 安 全 约 束 条 件 限 制 ;(四)电 网 事 故 处 理 时 ;第 二 十 条 单 位 统 计 周 期 ( 15 分 钟 ) 是 交 易 量

13、计 算 的 基本 时 间 单 位 , 在 每 个 统 计 周 期 中 计 算 火 电 机 组 调 峰 补 偿 费 用 和分 摊 电 量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采 用 “阶 梯 式 ”报 价 方式 和 价 格 机 制 , 火 电 企 业 在 不 同 时 期 分 两 档 浮 动 报 价 , 具 体 分5档 及 报 价 上 、 下 限 参 见 下 表 :调峰报价(元/千瓦时)报价档位 火电厂负荷率报价上限 报价下限第一档 40%负荷率50% 0.4 0第二档 负荷率40% 1.0 0.4第 二 十 二 条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交 易 模 式 为 日 前 申 报 、

14、 日 内调 用 。 由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按 电 网 运 行 需 要 , 依 据 日 前 竞 价 结 果 由低 价 到 高 价 在 日 内 依 次 调 用 ( 竞 价 相 同 时 按 申 报 深 度 调 峰 电 力等 比 例 调 用 ) 。第 二 十 三 条 实时深度调峰交易按照各档有偿调峰电量及对应市场出清价格进行结算。其中,有偿调峰电量是指火电厂在各有偿调峰分档区间内平均负荷率低于有偿调峰基准形成的未发电量,市 场 出 清 价 格 是指单位统计周期内同一档内实际调用到的最后一台调峰机组的报价。第二十四条 火电厂获得补偿费用根据开机机组不同时段调峰深度所对应的阶梯电价进行统计,计算方式

15、如下: 公式:火电厂实时深度调峰获得费用21 )ii(i 档 实 际 出 清 电 价第档 有 偿 调 峰 电 量第第二十五条 实时深度调峰有偿服务补偿费用,由省内负荷率大于深度调峰基准的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水电厂共同分摊。6(一)火电厂分摊方法:参与分摊的火电厂根据交易期内实际负荷率的不同,分三档依次加大分摊比重,进行“阶梯式”分摊。具体分摊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公式:火电厂调峰分摊金额【火电厂修正后发电量/(省内参与分摊的所有火电厂总修正后发电量省内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修正后总发电量+水电修正发电量)】调峰补偿总金额火电厂修正后发电量 31 i )k修 正 系 数档 实 际

16、发 电 量i第(其中,火电厂发电量按不同负荷率区间进行分档,负荷率高于有偿调峰基准但小于 60%部分为第一档,负荷率在 60%至 70%之间部分为第二档,负荷率高于 70%部分为第三档,对应三档的修正系数分别为 k11、k21.5、k32。(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方法:参与分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按照修正后发电量比例进行分摊,修正后发电量根据风电场、光伏电站上一年度利用小时数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之差进行阶梯式修正。具体分摊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公式:风电场、光伏电站调峰分摊金额【风电场、光伏电站修正电量/(省内参与分摊的所有火电厂总修正后发电量省内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修正后总发电量+水

17、电修正发电量)】调峰补偿总金额修正电量=风电场、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修正系数 p修正系数 p 以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 号)为基准进行修正(文件中未提及地区按最低标准计算),上年度利用小时数较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每降低 100 小时(取整),分摊电量系数减小 10%。若上年度利用小时数高于等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则 p=1。np9.010-实 际 利 用 小 时 数保 障 性 收 购 利 用 小 时 数新并网新能源电厂按照上年度平均利用小时数进行修正。(三)水电厂分摊方法:参与分摊的水电厂根

18、据修正发电量进行分摊。具体分摊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公式:水电厂调峰分摊金额【水电厂修正发电量/(省内参与分摊的所有火电厂总修正后发电量省内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修正后总发电量+水电修7正发电量)】调峰补偿总金额水电厂修正后发电量实际发电量修正系数(供热期间修正系数为 0.2,非供热期间修正系数为 0.5)供热期为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的 3 月 31 日。第 二 十 六 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水电厂和火电厂深度调峰分摊金额均设置上限,当单位统计周期内风电场、光伏电站、水电厂和火电厂通过上述分摊办法计算得出的应承担费用大于分摊金额上限时,按分摊金额上限进行支付。公式:火电厂分摊

19、金额上限=火电厂实际发电量火电当月平均上网电价0.25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金额上限风电场、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火电当月平均上网电价0.8水电厂分摊金额上限水电厂实际发电量水电厂当月平均上网电价0.25每月发电厂分摊费用最高不超过当月结算电费。第 二 十 七 条 因 某 发 电 企 业 支 付 费 用 达 到 上 限 , 导 致 实时 深 度 调 峰 分 摊 费 用 存 在 缺 额 时 , 由 其 余 未 达 到 支 付 上 限 的 发电 企 业 按 其 修 正 后 发 电 量 比 例 承 担 , 按 如 下 方 法 循 环 计 算 :公式:未达到支付上限各发电企业承担的费用缺额=(发电企业修正后

20、发电量/省内未到达支付上限发电企业总修正后发电量)实时深度调峰费用总缺额新并网新能源机组按照上年度平均利用小时数进行修正。第 二 十 八 条 全 部 参 与 分 摊 的 发 电 企 业 支 付 费 用 均 达 到上 限 后 , 实 时 深 度 调 峰 费 用 仍 存 在 缺 额 时 , 缺 额 部 分 由 实 际 负荷 率 低 于 有 偿 调 峰 基 准 的 火 电 厂 在 其 获 得 费 用 中 消 减 , 消 减 费用 按 如 下 方 法 计 算 :公式:各火电厂的缺额消减费用(各火电厂获得实时深度调峰费用/全省实时深度调峰总费用)实时深度调峰费用总缺额第 五 章 火 电 调 停 备 用

21、交 易第 二 十 九 条 火 电 调 停 备 用 交 易 是 指 通 过 停 运 火 电 机 组 为8新 能 源 消 纳 提 供 调 峰 容 量 的 交 易 。 包 含 火 电 月 度 计 划 停 备 、 火电 应 急 启 停 交 易 。第 三 十 条 火 电 月 度 计 划 停 备 是 指 在 火 电 月 度 机 组 组 合 中安 排 的 停 机 备 用 或 按 调 度 指 令 超 过 72 小 时 的 停 机 备 用 , 按 1千 元 /万 千 瓦 天 进 行 补 偿 , 补 偿 时 间 不 超 过 7 天 。第 三 十 一 条 火电机组在停备期间不得擅自开展检修工作,否则取消停备所应得补

22、偿资金。第 三 十 二 条 火 电 应 急 启 停 交 易 是 指 调 度 机 构 按 照 日 内电 网 安 全 运 行 实 际 需 要 , 按 照 各 机 组 日 前 单 位 容 量 报 价 由 低 价到 高 价 依 次 主 动 调 停 火 电 机 组 ( 不 超 过 72 小 时 ) , 为 电 网 提供 的 调 峰 服 务 。 第 三 十 三 条 火电应急启停交易的出让对象是风电、光伏、水电及未达到有偿调峰基准的火电厂。第 三 十 四 条 火电企业按照机组额定容量对应的应急启停调峰服务报价区间浮动报价,各级别机组的报价上限见下表:机组额定容量级别(万千瓦) 日前报价上限(万元 /次)10

23、 5020 8030 11060 200100 300第 三 十 五 条 应急启停交易根据各级别机组市场出清价格按台次结算,市场出清价格是指当日实际调用到的最后一台应急启停的同容量级别机组的报价。9第 三 十 六 条 火电应急启停调峰服务费按照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有偿服务补偿费用承担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支付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公式: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急启停调峰费支付费用(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支付费用/全省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总支付费用)应急启停总费用第 六 章 可 中 断 负 荷 交 易第 三 十 七 条 可中断负荷在市

24、场初期暂定义为随时可调用的集中式电采暖负荷,能够在负荷侧为电网提供调峰辅助服务的用电负荷项目。第三十八条 参与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的可中断负荷用户最小用电电力须达到 1 万千瓦及以上,且能够将实时用电信息上传至省调,并接受调度机构指挥。第三十九条 可中断负荷用户在调峰辅助服务平台开展集中交易。可中断负荷用户向调峰辅助服务平台申报交易时段、15 分钟用电电力曲线、意向价格等内容。市场初期,可中断负荷电力用户申报补偿价格的上限、下限分别为 0.2 元/千瓦时、0.1 元/千瓦时。第四十条 可中断负荷交 易 模 式 为 日 前 申 报 、 日 内 调 用 。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根据日前竞价结果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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