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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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务院 、甘肃省实施办法、 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

2、发利用工程(兼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完工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兰州新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 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 -第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

3、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二)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三)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资料,并分类立卷;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六)人防各专用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检测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 (七)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一)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依据上

4、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应当依据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和人民防- 3 -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备案意见等;(二)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人民防空工

5、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等有关规范和标准;(三)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等。第八条 建设单位自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专家组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 建设单位 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建设单位。第十条 人防

6、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现场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安装及运转情况;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专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4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组人

7、员填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人防工程概况、人防工程报监日期、工程参建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以及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主要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总体结论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 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

8、份,建设单位保存两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一份;(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验资料签收单所列文件资料;(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后,应当现场查验,对文件、资料齐- 5 -全的应当自收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补全。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一)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

9、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三)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建设单位将未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或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对责任人员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需填报的表格资料见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表 4-7。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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