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无居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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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根据海岛保护法 、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围填海管控办法 、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我省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适用本办法。旅游、交通、工业

2、、渔业等经营性用岛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对于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的国家重大建设、国防建设、海洋权益维护、公益事业、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等项目用岛,可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第三条 在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的一切活动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保护为主、环境优先、科学规划、适度利用和不能改变无居民海岛公共资源特性的原则。附件 2- 2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是海岛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保护海岛环境、防止破坏海岛生态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使用权的无居民海岛,应当为国家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内确定的

3、可开发利用海岛。第六条 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特定社会公益要求的,采取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无居民海岛可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由省级别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海洋部门)组织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省政府委托省海洋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完成海岛出让前的各项工作,包括调查、测量、制订拟出让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及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

4、出让方案等各项工作。不设区的市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工作。第九条 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出让方案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委托省海洋部门审核。出让方案应符合拟出让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3 -(一)拟出让海岛名称、位置(附位置图) 、自然形态、面积、现状、主导功能等;(二)拟出让的面积、范围(附界址图) 、年限、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等;(三)规划功能分区及各区管控要求;(四)开发利用要求;(五)生态保护、自然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要求;(六)出让底价、出让方式及其理由;(七)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八)须满足的特定社会公益

5、条件;(九)组织实施形式及其他相关要求。第十条 出让价款评估由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相关的评估标准及规范。无居民海岛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让底价参照出让价款评估结果确定,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出让方案编制费、测量费、环评费、论证费、评估费和前期工作费用等各项费用可纳入出让底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确定标准和公式计算。出让底价在出让结束前应保密。第十一条 市海洋部门主要按以下内容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同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

6、4 -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审核出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政策法规、相关规划及其主导功能等;(2)是否符合海洋生态红线;(3)整岛规划是否科学、合理;(四)是否存在违法用岛和实际用岛行为;(五)是否存在相关利益者,并协调解决;(6)出让后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岸线整治修复内容是否有效可行;(八)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出让方案报省海洋部门审批时须附以下材料:(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公开出让呈报表;(二)拟出让海岛的位置图;(三)拟出让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7、(四)出让价款评估报告和出让底价审核意见;(五)相关部门意见;(六)海岛现场调查资料;(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经省海洋部门批准后,其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由省海洋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5 -第十四条 省海洋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委托代理机构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出让海岛名称、位置(附位置图) 、自然形态、面积、现状、主导功能等;(二)拟出让的面积、范围(附界址图) 、使用年限等;(三)保护和利用要求,禁止、限制进行的活动;(四)获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相关文件、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时间、

8、地点及投标或竞价方式;(六)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七)保证金数额及依法应载明的其他事项。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及时提交投标或竞买申请书及规定材料办理投标或竞买相关手续,并足额缴纳保证金。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省海洋部门组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二)编制招标文件;(三)省海洋部门依法组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发售招标文件;- 6 -(4)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 20 日。投标人要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9、;(五)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并向省海洋部门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由省海洋部门依法组织,由省、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委应从省海洋部门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省提出特殊要求,全部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随机抽取三分之一的专家评审,其余三分之二由省海洋部门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标人应当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有多个投标人能够完全

10、满足标准时,根据满足标准的程度和投标价格来评分,在满足标准的程度一致的情况下按价高者得原则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六)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七)报价低于出让底价;(八)其他不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投标终止。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

11、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招标结果无效。第十九条 省海洋部门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省海洋部门对申请参与挂牌活动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二)在挂牌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或报价页面报价;(三)在挂牌截止时间根据报价情况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竞买人参与挂牌活动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前的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 8 -不低于出让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

12、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第二十二条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挂牌期限截止后应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其他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无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第二十三条 省海洋部门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挂牌公告的媒体上公布出让结果。第二十四条 拍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省海洋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人组织拍卖;(二)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

13、7 日前在规定的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三)符合拍卖公告条件的申请者参加拍卖; (四)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未达到出让底价时,拍卖终止。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持相关材料与省海洋部门签- 9 -订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出让合同主要包括:(1)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面积和方式;(2)生态保护措施;(3)使用金缴纳、使用期限;(4)法定义务;(5)满足的特定社会公益条件;(6)中止、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条件和情形

14、;(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出让方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等应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材料。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按要求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项目论证报告 。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符合相关编写要求。省级海洋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第二十八条 省海洋部门按照成交价款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规定,做好必要的公示、听证

15、的征求意见工作。- 10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抵作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人支付的保证金于出让结果公示后 5 日内退回。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财政管理,除第十条涉及的前期工作所需费用外,其余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通过评审且修改完善后,中标人、竞得人凭出让合同和缴纳凭证等向无居民海岛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属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二) 无居民海岛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含界址点坐标);(三)海岛使用金缴纳或减免凭证;(四)拟出让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五)拟出让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第三十条 对于未能按出让方案出让使用权的无居民海岛,适当调整出让方案后可再次出让。调整如涉及出让底价、使用权人资格要求、特定开发建设的社会公益条件、出让方式等实质性内容,应报经省海洋部门批准后方可再次出让。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违约情形之一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记录在案,并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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