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行政许可标准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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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7 年版)2017 年 12 月 29 日2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 事项类型 适用范围 法定依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明细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实施单位1 0100020001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酉阳县境内投资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中区县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不适用于政

2、府投资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号);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年72 号);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号);5.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渝府发201718 号)。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3.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4.不属于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

3、5.外商投资项目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项目申报材料:1.1 项目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1.2 关于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2.1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原件(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3 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3.根据相关规定,同时报送以下内容:3.1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渝发改投20121467 号)第三条、第四条);3.2 项目招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4.外商投资项目除报送 12.1-12.3 中的文件和内容外,还应附具以下文件:4.1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5、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12 号)第十条);4.2 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12 号)第十条)。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100020002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3 100020003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

6、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以外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100020004除燃煤燃气热电站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 100020005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且不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余电网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 100020006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

7、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 100020007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 100020008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 100020009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

8、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10 100020010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 100020011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100021001

9、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 号)。 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招标人(项目业主)已经依法成立(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件文件);3.依法取得项目建设前期相关手续;1.请示文件。2.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的批复(或者初步设计批复)。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4.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核准应符合法定情形,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拟邀请招标理由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认定。15 3 不收费酉阳

10、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 100021002 项目招标方案变更核准 行政许可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 号)。 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招标人(项目业主)已经依法成立(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件文件);3.依法取得项目建设前期相关手续;1.变更请示文件。2.变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变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批复。4.变更后的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控制价。15 3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

11、员会14 100022000 区县(自治县)权限内的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4 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下(不含)(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20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酉阳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 事项类型 适用范围 法定依据

12、(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明细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实施单位1 100074000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二、三级)行政许可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工程建设项目(自然人、法人)。1.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3.市人大公告2007第 23 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审查。1.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1 份(原件); 2.专家组审查意见表 1 份(原件);3.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资料送交表 1 份(原件);4.重庆市地质资料汇交表 1 份(原件)7 5 无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2 100075000

1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 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 号)1.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4.不占用基本农田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证(通知书)或者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者立项批复;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5.西安 80 坐标系的勘测定界

14、资料;6.其他材料20 15 无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63 100076001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行政许可本事项适用于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宅基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规定的对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 。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3 号)第三十二条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符合一户一宅要求3.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须取得市政府农用地转用批

15、文1.书面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核原件)3.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 1 份,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4.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 份,核原件);5.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 1 份,核原件);6.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 1 份);7.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3 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 1 份)8.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 1 份)9. 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16、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 1 份);15 10渝价2001346 号。标准:耕地开垦费 1020 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由税务部门收取出具完税凭证。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4 100076002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行政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镇村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自然人和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 号令)。 3.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 号)。1

17、. 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4.已经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5.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6.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7.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1.申请用地报告(原件 1 份);2.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 1 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 (复印

18、件各 3 份);4.总平图(复印件 2 份,整幅复印);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2 份);6.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7.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1 份);8.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须提供经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9.属入股、联营的

19、,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及交纳补偿费凭证(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20 20 无.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100076003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审批乡镇企业用地 行政许可本标准适用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审查的事项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六十一条。3.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517 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4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的

20、决定(渝府发201432 号)。1.属于集体建设用地;2.拟使用土地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3.用地单位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2.提交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3.项目立项批复;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5.规划选址意见书; 6.规划红线图;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办理) 8.项目平面布置图; 9.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10.土地所有权证; 11.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籍测绘部门办理)。 以上申请材料均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21、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15 15 无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7100077001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行政许可本标准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 7 月 29日修正版)第二十二条。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3.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4.所需材料齐全。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原件)2.土地宗地图(含电子)3.划

22、拨土地成本或租赁土地缴款依据4.申请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5.其它应备材料10 10 无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100077002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核(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政许可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核(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 7 月 29日修正版)第二十二条。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3.

23、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4.所需材料齐全。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划拨决定书(原件)2.土地宗地图(含电子)3.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土地成本或租赁土地缴款依据4.申请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5.其它应备材料10 7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 号和酉阳府发(2016)23 号,根据成交确认书收取土地出让综合价款。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100077003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协议出让)行政许可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协议出让)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2.中

24、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 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1.申请(原件 1 份,单位盖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扫描件 1 份);2.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机关对协议出让审批文件(原件 1 份,扫描件1 份);3.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收购储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文件(复印件 1 份,扫描件 1份);4.县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1 份,电子版 1

25、 份);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 1 份,电子版 1 份,使用存量用地可不提供);6.测绘报告(原件 1 份,电子版 1 份);7.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征地完结证明(原件 1 份,扫描件 1 份);8.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报告和市场价评估报告(原件各 1 份,扫描件 1 份);9.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扫描件 1 份),委托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扫描件 1 份);10.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 份,扫描件 1 份);11.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盖公章,扫描件 1 份)20 15渝国土房管

26、规发(2016)6 号和酉阳府发(2016)23 号,根据成交确认书收取土地出让综合价款。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8100077004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审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行政许可 拟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单位或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年国务院令第 55 号)第四十五条。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

27、.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的规定; 7.符合城市规划1.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单位用地提交单位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用地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5.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6.土地评估报告7.提交土地资产处置的政府批复及相关文件8.规划意见等其他相关的文件、图纸资料9.属企业用地需提供人员安置方案,职代会表决结果,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地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属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地提供董事会决议;属城镇集体企业用

28、地应提供职代会决议。20 15渝府发(2000)76 号、渝府(2002)79 号文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级别及出让金、收益测算技术规程。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5 100077005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审批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行政许可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初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 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3.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9、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 号)。1.已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3.已履行相关限制转让义务。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原件 1 份,单位申请盖公章,个人申请签字按手印);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来源合法证明(原件 1 份);3.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凭证(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4.转让方、承让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5.转让双方协议(复印件 1 份);6.若系国有资产的须提供主管机关及国资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7.若系司法机关处置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处置的文

30、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8.原土地使用者应提供拟转让宗地原取得手续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及其附图 1/500-1/1000(原件各 1 份,电子红线图 1 份);9.拟转让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10001:500);10.转让方、承让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扫描件 1 份)15 10 不收费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6 100077006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行政许可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请租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31、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第 2 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9 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1.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7.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租赁的相关规定。1.申请表,原件 1 份;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

32、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 1 份;(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1 份;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5.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 份;5.涉及企业改革中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处置原有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其他有关文件,

33、复印件 7 份;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蓝线图,复印件各 7 份;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整幅复印件 7 份;8.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20 15收取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 号)第 3 条: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9原件 1 份、复印件 6 份,红线图草

34、图 1 份; 9.涉及农转用的,需提交农转用批复文件,复印件 1 份;10.涉及征地拆迁的,需提交征地结算相关材料,原件 1 份;11.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折算。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7 100080000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二十三条。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

35、提交:1.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复印各 1 份);2.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各 1 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原件/复印各 1 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各 1 份);4.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 1 份)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1 份);5.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原件/复印各 1 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1 份);6.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拆迁许可证(原件/复印各 1 份)拆迁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和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 1 份)。7.涉及联建开发的联

36、建双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 1 份)分房协议(原件 1 份)。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1 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物管用房面积和位置)(原件/复印各 1 份);9.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复印各 1 份)非住宅部分还应提交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原件/复印各 1 份)。10.属小区项目的,提交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11.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提交:(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批文(原件/复印各 1 份);(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原件 1 份)。(二)申请商品房预售

37、许可(变更)的,应提交:1.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原件/复印各 1 份)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3.属项目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原件/复印各 1 份);4.属预售面积变更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变更说明(原件);5.楼层、户型、用途、结构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变更说明(原件);6

38、.属预售期限变更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竣工期限变更的证明(原件);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提交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7 5 无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108 100081000 划定矿区范围 行政许可办理矿区范围划定审批许可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 年 8 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四条。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39、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4.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6.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20 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

40、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8.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9.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2.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3.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公司章程;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准书(备案意见书);6.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审查意见;7.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新建矿山、增划资源矿山提交);8.经

41、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提交)。20 15 无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100082001矿产资源采矿权许可 新设 行政许可办理采矿权新设审批许可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9 号)第二十三条。3.开采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本条。1.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2.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3.不属于开采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4.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5.拟

42、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20 条规定;7.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8.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9.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具备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10.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1.采矿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2.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3.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占用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一份; 5. 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书原件一份;7.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非煤矿山提交)原件一份;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注销勘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提交)一份;9.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涉及水土流失的提交)原件一份;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登记一并申请的可不提供)原件一份。40 25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渝价2001346 号,采矿权使用费:矿区面积1 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 元;0.5矿区面积1 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 800元;矿区面积0.5 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 500 元。采矿权价款: 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酉阳自治县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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