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 源 煤 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平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一、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业主、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各采掘队队长、值班队长等人员。二、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轮流带班入井,确保每个班次都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员工同进同出。下井带班的作业各类为:采掘作业、提升运输、巷道贯通、瓦斯排放、探放水、过断层等、下井带班人员范围:业主、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科长、安通科长、各队队长、值班队长等人员。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业主每月5次矿长每月10班机电、安全、生产副矿长每月20次;技术负责人每月15次;生产科长、安全科长、通风科长每月25次;采掘队长每月2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