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窑头煤业有限公司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安全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巩固和发展我矿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继续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二、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一)矿长、书记10次/月以上,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通风的副职15次/月以上,其他副矿级不少于6次/月;(二)矿调度室在安排每月全矿值班时,必须安排矿领导下井带班,要保证每个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下井带班指导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三)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矿分管领导,有关业务副总及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指导,到达现场后必须电话向矿调度登记汇报,确保安全生产。三、下井矿领导的职责(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