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