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职权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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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0 -长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时限要求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 防要求。重大建 设工程和可能 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 经审 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 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2、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 设防要求 进行设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项目审批的部 门, 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 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3、建 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国务 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 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加 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 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 行抗震设防。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告 42 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

4、震小区长垣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长垣县地震办无河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表/无20 3 无 无 保留- 1 -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 产生严 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 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住宅建设

5、,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 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 级有关 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河南省实施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120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6、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 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七条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 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2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调整意见 备注1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侵占、 毁损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 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 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保留2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

9、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 设单 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 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 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 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 应的补救措施;

10、 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留3对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留4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综合执法大队)

11、长编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 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 观测井( 泉);(三) 地震监测 台网中心、中 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 地震监测标志;( 五) 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 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 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保留- 3 -设施的处罚 201142号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 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 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

12、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5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留6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

13、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 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保留7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或者使用国

14、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电力设施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 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 处五万元一下的 罚款。保留8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

15、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 4 -的处罚 号9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 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 、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 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10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 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

16、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保留11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12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八十二条规定:重

17、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保留13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 节能措施不落保留- 5 -有达到要求的处罚号 实、能源

18、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应 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 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1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 负责人,并 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保留15对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

19、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 、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留16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综合执法大队)长编201142号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1 号)第二十条规

20、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 ,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17在科技成果转化检查、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科学技术管理科)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 审议通过,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法律、法律 对行政 处罚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事事 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保留- 6 -钱财 、侵占他人合法权益、欺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处罚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 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 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 权益的;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 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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