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民政局行政职权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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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长垣县民政局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子项 时限要求序号项目名称 序号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备注1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洲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

2、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市、县民政部门依照责任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社会事务科,殡葬管理所国土,规划,住建、财政。以政府批复为准。有效期无。 155 个工作日不收费 有 保留- 1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3、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50 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4、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 “全国” 、 “中华”等字样。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

5、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民办非企业及社

6、会团体民间组织管理科业务主管部门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 4 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 5 年。60 60 无 无 保留- 2 -3建设公墓审核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

7、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无以政府批复为准,有效期无。 15 日 5 日 保留- 3 -4兴办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合资,涉港澳台投资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河南省养老机构许可办法(豫民20137 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填写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并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

8、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 (四)新建的养老机构应出具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利用已有房屋改扩建的要出示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五)新建和改扩建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应提供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筑总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含)的,应经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未抽中的,应提供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 ;抽中的,应提供备案受理凭证及检查合格的公告凭证;(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

9、赁合同;(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九)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老龄工作办公室 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期限5 年。10 日 10 日 免费 无 保留- 4 -料。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申办人、设立许可部门、法人登记部门各留一份。 ”5残疾军人员伤残等级调整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豫民20138 号)第二条:“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应具备的条件:(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是指办

10、法第二条中除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并且是因战、因公负伤或职业病致残的,因病的不能评残。其中,2007 年 8 月1 日之后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在 3 年内提出评残申请,超过时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因病的不能评残;(三)调整残疾等级的,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变化,与已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调整残疾等级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应在新评、补评或调整后的两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公民优抚安置科 无残疾军人证,有效期 20 年或长期。90 日 90

11、日 保留- 5 -6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地名管理条例 (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公民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无 以政府批 复为准 30 20 无 保留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 6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12、、社会团体印章,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民间组织管理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

13、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14、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并处违反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留- 7 -2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民间组织管理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15、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保留3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设立分支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16、、资助的处罚。民间组织管理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陆军令第 251 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

17、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民间组织管理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保留- 8 -5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18、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3 号,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保留6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3 号,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违反本条

19、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7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社会事务科、殡葬管理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8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殡葬管理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十九条

20、:“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9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或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殡葬管理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制造、销售冥币、纸

21、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 9 -10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9 号)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

22、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0 号令)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二)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三)擅自分立、合并、解散社会福利机构,或擅自变更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以及服务范围、服务性质的。罚款应一律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保留11违规设立福利彩票投注站点行为的处罚福彩管理站河南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规定第六条:“投注站的设立,由个人或者法人申请,市地中心审查核定,省中心批准,省中心统一将批准的全省投注站报中福彩中心备案。 ”第七条:“经审查合格并批准设置的投注站由中福彩中心颁发销售许可证后,才具有电脑彩票销售资格,方可进行销售。 ”第八条:“投注站必须在省中心批准的地址销售电脑彩票,未经省中心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销售地址。 ”保留12 对违规使用公墓的处罚殡葬管理所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 号)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保留1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社会救助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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