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 厂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砖厂出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1、 甲方砖厂有砖机一台、砖盒子三个、搅拌机一台、砖板300块、水电安装到位。2、 该砖厂租赁共3年,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砖厂,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应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4、 该砖厂每年租金为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租金总额为 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并一次付清。5、 该砖厂租赁期未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除政府增收外,若政府增收,租金按使用时间计算,甲方并退还剩余的租金。6、 该砖厂租赁期未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租金。7、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将机械调试好后交付乙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