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