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民办非企业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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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邹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二、济宁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旨在为济宁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制度时,应基本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条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四、 “( ) ”内文字为可选择, “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五、 “”内直接填写具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内填写具体的相关内容。邹城市民主决策制度(一)为规范本单位民主决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二)根据本单位章程规定,本单位的最高

2、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三)人事任免: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四)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五)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

3、其它重大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六)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七)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八)活动组织:本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时,要认真组织实施,凡需公证的重大事项,须聘请公证人员公正。邹城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为规范本单位重大活动的

4、管理工作,提高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宁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三)本单位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四)本单位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1、理事会的换届会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修改章程的会议等;2、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3、年度

5、工作会议、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4、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5、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6、开展评比、达标(授牌) 、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五)本单位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上报,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六)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在举办的 5 个工作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邹城市理事会制度(一)为规范本单位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二)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

6、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3 年(或 4 年)与章程相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两次。有下列

7、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五)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或 2 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七)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八)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

8、过。对于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九)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

9、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成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邹城市财务管理制度(一)为规范本单位的经费使用,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二)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1、办公费及差旅费;2、召

10、开会议或者举办活动的经费;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6、设备添置费;7、开展其它活动必需的经费。(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账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五)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六)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不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七)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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