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实施清单物 业 专 项 检 查1 事 项 类 型 行 政 检 查2 基 本 编 码3 实 施 编 码主 项 名 称 物 业 专 项 检 查4 事 项 名 称子 项 名 称5 实 施 主 体 贺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6 实 施 主 体性 质 法 定 机 关7 承 办 机 构 贺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房 地 产 市 场 监 管 和 住 房 保 障 科咨 询 电 话 0774-51378228 咨 询 及 监 督 电 话监 督 电 话 0774-51378929 设 定 依 据1.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 504号 , 2007年 8月 26日 发 布 ,2007年 10月 1日 实 施 )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行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2.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25号 , 于 2004年2月 24日 经 建 设 部 第 29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自 2004年 5月 1日 起 施 行 ,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已 于 2
3、007年 10月 30日 经 建 设 部 第 142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省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二 级 物 业 服 务 企业 资 质 证 书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3.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 财 政 部 第 165号 ,2007年 10月 30日 公 布 ,2008年 2月 1日 起 施 行 )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县 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 房 地 产 )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4、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工 作 。 10 实 施 对 象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2 -11 行 政 层 级 此 事 项 属 于 自 治 区 、 设 区 的 市 、 县 三 级 分 级 管 理 。12 检 查 流 程 详 见 附 件 。13 检 查 内 容根 据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开 展 2016年 全 区 物 业 专 项 检 查暨 2015年 度 全 区 物 业 管 理 优 秀 住 宅 小 区 ( 大 厦 、 工 业 区 ) 评 选 活 动 的 通知 ( 桂 建 房 2016 19号 )
5、 的 规 定 , 检 查 分 资 料 组 和 现 场 组 同 时 进 行 。1、 资 料 组 负 责 检 查 :( 1) 营 业 执 照 正 、 副 本 ( 原 件 ) ;( 2) 物 业 ( 前 期 物 业 ) 服 务 合 同 ( 原 件 ) 及 物 业 项 目 总 平 图 ;( 3) 项 目 承 接 查 验 相 关 资 料 ;( 4) 项 目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 应 急 预 案 、 巡 查 记 录 、 消 防 演 练 计 划 、 消防 培 训 等 ;( 5)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 水 电 公 摊 费 用 管 理 制 度 ;( 6) 建 立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机
6、制 情 况 。2、 现 场 组 负 责 检 查 :( 1) 相 关 证 件 、 收 费 标 准 、 服 务 人 员 、 办 事 流 程 等 公 示 情 况 ;( 2)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保 养 情 况 ;( 3) 消 防 监 控 室 现 场 管 理 情 况 、 消 防 巡 查 现 场 记 录 情 况 ;( 4)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配 置 情 况 ;( 5) 业 主 投 诉 处 理 、 日 常 管 理 情 况 等 。14 责 任 事 项1.告 知 责 任 :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 内 容 包 括 检 查 和 判 定 依 据 、 主 要 检 查
7、项 目 、 承 检 范 围 等 。2.检 查 责 任 : 依 法 对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进 行 材 料 核 验 、 现 场 检 查 等 。 依法 对 各 市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归 集 、 使 用 和 监 督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3.督 促 整 改 责 任 : 针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 违 反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 责 令 整 改 ;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 转 为 行 政 处 罚 。4.处 理 责 任 : 检 查 结 束 后 应 按 规 定 通 报 结 果 ;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8、 法 规 对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企 业 进 行 处 罚 。5.监 管 责 任 : 强 化 对 物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和 市 场 监 管 。6.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 15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3 -1.超 越 法 定 授 权 范 围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2.违 反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3.监 督 检 查 中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9、资 质 人 员 达 不 到 法 定 要 求 的 ;4.执 法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以 权 谋 私的 ;5.在 履 行 职 权 过 程 中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泄 露 国 家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的 ;6. 检 查 中 违 规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证 据 资 料 ,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7. 行 政 处 理 无 法 定 依 据 的 ;8.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16 备 注- 4 -廉 政 风 险 点风 险 点数
10、 量 表 现 形 式等级 防 控 措 施 责 任 人检 查 准 备 风 险 :1.未 按 相 关 程序 确 定 检 查 对 象 ; 2.对 群 众举 报 事 项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低1、 制 订 工 作 计 划 或 方案 ,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2、 对 于 举 报 案 件 严 格按 信 访 规 定 进 行 办 理 。经 办 人 员 ; 监 督 检查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检 查 实 施 风 险 :1.违 反 规 定 程序 实 施 检 查 的 ; 2.玩 忽 职 守 ,对 知 悉 的 财 政 、 财 务 和 会 计 违法 行 为 未 及 时 处 置 ; 3
11、.泄 露监 督 检 查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 4.利 用 监 督 检 查 工作 之 便 谋 取 私 利 。中1、 严 格 执 行 检 查 程 序和 检 查 纪 律 ; 2、 加 强对 检 查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和 监 管 ; 3、 严 格 执 行廉 政 纪 律 。经 办 人 员 ; 检 查 组组 长 ; 监 督 检 查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检 查 处 理 风 险 :1.行 政 处 理 无依 据 ; 2.法 律 法 规 运 用 错 误 ;3.对 检 查 对 象 提 出 的 事 实 、 理由 和 证 据 , 未 进 行 复 核 ; 4.检 查 对 象
12、 提 出 的 事 实 、 理 由 和证 据 成 立 , 而 未 予 采 纳 ; 5.处 理 决 定 中 未 告 知 对 方 依 法 申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诉 讼 途 径 和 期 限 。高1、 依 据 违 法 事 实 , 严格 细 化 检 查 处 理 适 用 的法 律 法 规 ; 2、 集 体 讨论 , 严 格 审 批 制 度 ; 3、 严 格 执 行 征 求 意 见制 度 和 审 理 复 核 制 度 。经 办 人 员 ; 监 督 监督 检 查 部 门 主 要 负责 人 。4执 行 风 险 :1.未 履 行 处 理 决 定送 达 程 序 ; 2.检 查 对 象 对 已 作出 处 理 决 定
13、不 执 行 、 不 及 时 执行 , 未 予 跟 踪 监 督 。低1、 严 格 执 行 送 达 程 序 ;2.加 强 对 检 查 对 象 整 改落 实 情 况 报 告 报 送 情 况跟 踪 督 促 3、 对 检 查 对象 进 行 回 访 , 对 检 查 结果 进 行 抽 查 , 加 强 对 执行 情 况 的 监 督 。经 办 人 员 ; 监 督 检查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附 件 :物 业 专 项 检 查 流 程 图- 5 -附 件物 业 专 项 检 查 流 程 图制 定 计 划 和 方 案 , 确 定 检 查内 容 、 方 式 和 时 间 , 检 查 前向 被 检 查 对 象 送 达
14、 检 查 通 知书 。成 立 检 查 小 组 进 驻 检 查 现 场检 查 人 员 两 人 以 上 , 出 示 证 件 , 说 明 来 意 , 告 知 相 对 人 权 利 和 义 务开 展 现 场 检 查发 现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未 发 现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发 现 日 后 难 以取 得 的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行 政处 罚 的 行 为 依 法 应 当 责 令 改 正的 行 为请 求 报 批 制 作 检 查笔 录制 作 检 查 笔 录保 存证 据责 令 改 正按 照 规 定 的 日 期进 行 复 查未 按 要 求整 改按 要 求整 改制 作 检 查 笔 录 ,说 明 检 查 结 论进 入 行 政 处 罚程 序检 查 结 束归 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