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伦贝尔市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案由 案号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告知如下:一、向人民法院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本人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三、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若有变更,或者中途撤销委托
2、代理、委托新的代理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否则,原确认的送达地址将视为本案一审和后续可能发生的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的送达地址。姓名(单位名称)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受送达人信息微信号码姓名(单位名称)送达地址代收人信息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码姓名(单位名称)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对方当事人信息 微信号码受送达人确认我已经了解人民法院对受送达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如未通知,自愿承担法院向上述送达地址、代收人送达引发的法律后果。受送达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备考 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请详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2、本表中当事人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填写的,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