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杭州聋人学校拆复建工程听障学生集体语训设备采购合同书采购人(甲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杭州聋人学校 供应商(乙方):南京中晔科贸有限公司 日 期:二 0 一八年一月 三 十一 日采 购 合 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杭州聋人学校拆复建工程 听障学生集体语训设备采购 合同内容:听障学生集体语训设备 甲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杭州聋人学校乙方:南京中晔科贸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杭州聋人学校(甲方) 杭州聋人学校拆复建工程(听障学生集体语训设备)( 项目名称) 中所需听障学生集体语训设备 (标项内容)
2、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杭州聋人学校(采购人)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CTZB-H170628AWZ-HJKCJ1)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南京中晔科贸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c. 投标文件 (含询标澄清文件)d.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2、合同标的物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单价(元)
3、合价(元) 制造商/产地/品牌备注发射机 络小新 16 台 15900 254400索诺瓦/上海/峰力自动编码器 欢乐源 17 台 7395 125715索诺瓦/上海/峰力助听器 SkyQ 90-up 95 台 5000 475000索诺瓦/上海/峰力接收机 欢乐 10 95 个 15048 1429560索诺瓦/上海/峰力耳蜗适配器 适配器 45 个 3915 176175 中国具体型号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学生无线话筒 络小麦 6 支 8000 48000索诺瓦/上海/峰力稳态声塔系统 1 云塔 5000 1 台 44234 44234索诺瓦/上海/峰力稳态声塔系统 2 云塔 7000 1 台
4、61634 61634索诺瓦/上海/峰力个别化语训套装 络加笔套装 10 套 15280 152800索诺瓦/上海/峰力配件 配件 1 批 34600 34600 中 国包含 540个耳膜,1000 个电池,190个耳钩,2 个干燥箱总价 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万零贰仟壹佰壹拾捌 元整 (¥:2802118)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万零贰仟壹佰壹拾捌元整 (¥:2802118)分项价格: 见第 2 条合同标的物 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见合同特殊条款5、本合同标的物的实施周期实施周期: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到货 6、本合同标的物的交货地点及安装地点交货地点:
5、 杭州聋人学校(拆复建工程项目) 安装地点: 杭州聋人学校(拆复建工程项目) 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授权代表签署的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同” 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格。1.3 “标的物”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标的物有关的
6、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和其他合同约定的服务。1.5 “甲方 ”系指与中标人签属采购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乙方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标的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1.7 “现场 ”系指合同约定标的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 “验收” 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9”质量保证期” 系指乙方保证标的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正常运行,免费解决任何因标的物自身质量造成的问题。也称“保修期”2、技术规范2.1 提交标的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 如果有的话
7、)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 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 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标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标的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标的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标的物
8、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合同号、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目的地、标的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 如果标的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 吊装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标的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 、 “防潮”“勿倒置”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
9、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 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标的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标的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 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甲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 甲方自提标的物:由甲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标的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 立方米) 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
10、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标的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标的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标的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标的物,乙方通知甲方标的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甲方。7.2 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乙方负责。8、保险8.1 如果标的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
11、由乙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 “一切险”;如果标的物是按甲方自提标的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甲方办理。9、服务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标的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和其他合同约定的服务。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约定。10、付款条件10.1 付款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约定。11、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 )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1.1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每台产品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提供给甲方,技术资料具体包括:(1)产品样本(中文) ;(2)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3)安装、调试及维修保养手册(含维修线路图) ;(4)随机配送的备品备件、
12、易损件、另配件、专用工具清单;(5)其它文件。11.2 交货时,以下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标的物一起发运。(1)产品样本(中文) ;(2)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3)安装、调试及维修保养手册(含维修线路图) ;(4)随机配送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另配件、专用工具清单;(5)出厂合格证;(6)质量保修卡和售后服务卡;(7)其它必要的文件。11.3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11.4 进口设备交货时,需提供相关进口证明完整文件(不仅限于以下):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商检证明;海(空)运提单;海关完税单;其他资料。12、
13、质量保证12.1 乙方须保证标的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2.2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标的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2.3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技术性能、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标的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在约定时
14、间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标的物或部件。12.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约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12.5 合同项下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起计算,具体期限在合同特殊条款中约定。13、检验和验收13.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3.2 标的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乙方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13.3 甲方有在标
15、的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3.4 乙方安排对所供标的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甲方。13.5 标的物安装完毕,联合调试完成,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乙方及有关人员进行最终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14、索赔14.1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技术性能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2.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标的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 在根据合同第 12 条和第 13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
16、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4.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4.2.2 根据标的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4.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
17、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 12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4.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约定时间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4.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5、迟延交货15.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5.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
18、或解除合同。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6、违约赔偿16.1 除合同第 17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合同款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6.2 其他违约条款双方协商确定。17、不可抗力17.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
19、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7.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合同规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7.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8、税费18.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9、合同争议的解决19.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 15 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
20、民法院提起诉讼。19.2 诉讼费用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20、违约解除合同20.1 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20.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标的物的;20.1.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20.1.3 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20.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20.1.3.1.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 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20.1.3.1.2 “欺诈行为”是指
21、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20.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 20.1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标的物类似的标的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标的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1、破产终止合同21.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2、转让和分包22.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2.2 经甲方事先书
22、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3、合同修改23.1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1)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不能实现采购目的,又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2)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不能实现采购目
23、的,重新采购费用和违约金、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3)属于合同主要条款确定的事项,但变更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4)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合同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3)乙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乙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乙方转包,或者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