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宿州分校电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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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宿州市分校电脑课桌椅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SZZFCG-2017400合同书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 内 容1 付款人: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宿州市分校2付款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宿州市分校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3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交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条款目 录1、定义1.1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3)“货物”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和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等。2、技术规格2.1 中标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3.1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4、包装要求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中标供应商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

3、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条件5.1 中标供应商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5.2 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5.3 中标供应商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中标供应商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6、支付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6.2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下列单据,采购人按合同规定审核后签署验收单:(1)运输部门出具的有关

4、收据;(2)发票;(3)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4)装箱单;(5)验收证书。6.3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宿州市分校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6.4 采购人应在项目完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时间,否则将视为采购人验收合格。7、技术资料7.1 中标供应商在交货时,应附上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或示意图。8、质量保证8.1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正品。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

5、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担。8.2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 免费质保期内,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十二小时内到场保修,以排除故障,使设备或软件完全恢复正常使用。免费质保期结束后,中标人仍应对该系统提供及时、良好、完整的维护维修服务。设备或软件由于其本身的设计缺陷或设备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任何故障或损坏

6、,中标人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8.4 如果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后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供应商承担。9、检验9.1 在发货前,中标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中标供应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9.2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8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采购人应报请当地商检局或有

7、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10、索赔10.1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10.2 根据合同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中标供应商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B、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

8、格。C、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中标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人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第 8 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10.3 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通过集中采购机构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11、迟交货11.1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1

9、1.2 如果中标供应商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12、违约罚款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将课以罚款。罚款将从货款中扣除,罚款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罚款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

10、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应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采购人、中标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当地气象部门核定的五十年一遇的恶劣天气、地震。13.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税费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

11、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15、仲裁15.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 6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15.2 在仲裁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 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

1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20 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6.2 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 17.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17、破产终止合同17.1 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终止合同,终止该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18、转让18.1 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供应商不得部分转

13、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及其它19.1 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9.2 本合同一式五份,以中文书就,集中采购机构执一份,采购人执一份、中标供应商两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19.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集中采购机构同意,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20.1 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20.2 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

14、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20.3 项目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20.4 质量保证金在自项目验收日起满十二个月返还。合同格式采 购 人(甲方):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宿州市分校中标供应商(乙方):安徽省汉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集中采购机构(见证方):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甲方通过见证方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决定将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宿州市分校电脑课桌椅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3)供货一览表;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为 345200.00 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伍仟贰佰元整)。4.付款条件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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