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小额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规 范权力阳光运行,促进廉政建设,参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安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下同)、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级(含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小额交易各方行为纳入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管理,小额建设工程参与方原则上是安
2、吉县电子交易平台成员。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交易申请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小额交易活动。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县交易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乡镇负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设交易分中心的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小额交易在县交易中心进行。2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各乡镇应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领导小组下设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交易分中心应配备 1 名主任
3、和 1 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本乡镇所在地有相对固定交易场所并挂牌运作。第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组长由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归口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制定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和监督制度;(二)指导和协调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三)审查批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四)处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五)指导村级小额项目交易和实施。第九条 交易分中心是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具体负责各类小额交易活动的组织
4、、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3(二)组织小额交易活动,维护小额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三)协助项目业主处理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质疑事项;(四)协助业主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并做好合同备案工作;(五)负责统计每月交易数据,每月定期将交易月报表报送县交易中心;(六)负责小额交易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七)分析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和措施;(八)协助领导小组调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监督小组
5、设组长 1 名,配备工作人员 1 名。监督小组负责各类小额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检查交易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与检查;(二)负责到场对小额交易活动交易评审环节进行现场监督;(三)受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申请人的投诉;(四)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县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的项目,且项目金额4在规定额度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国
6、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项目等,具体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交易中心限额以下,投资额乡镇 10 万元人民币(含)、村 5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二)政府采购项目:乡镇财政及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服务。即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的,且高于 1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货物、服务。(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乡镇、村级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1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7、包括:1.大宗土地流转。2.村集体资产处置。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5.山场、山塘、水库、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第十二条 小额交易项目业主应向所在地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并附项目实施依据和具体交易方案(文件或会议纪要),交易分中心受理并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村级项目在申请交易时,需另附“ 村(社区)两委会会 议纪5要”或“村(居)民代表大会会 议纪要”等。第十三条 小额交易各类公告、交易文件、合同等参照指导文本编制。交易文件应载明交易申请人资质要求、
8、评审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须严格按指导文本编制交易文件,不得擅自提高交易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提出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要求。第十五条 小额交易项目需有资质企业参加申请交易的,交易信息必须在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交易公告;村级筹资筹劳项目或包清工项目经乡镇审核同意应在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及人口集中的较大自然村公布。第十六条 由审批部门正式立项审批的小额交易项目,原则上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宜;对投资额在 2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一些零星、修补等小额工程项目,业主具备自行编制工程预算和交易文件能力的,可不委托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办理交易事宜,其他交易程序不变。第
9、十七条 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村级小额交易项目,业主具备自行编制工程预算和交易文件能力的,可不委托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办理交易事宜,其他交易程序不变,交易地点仍在交易分中心,同时接受村监会和乡镇监督部门监督。第十八条 小额工程交易项目应当设定交易最高限价,项目业主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交易最高限价。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交易项目依据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价,6项目业主在编制好预算价前提下,应依据项目特点和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下浮系数,然后确定交易最高限价。凡高于交易最高限价的交易申请人不得进入评审范围。第二十条 设定交易最高限价应符合相关要求,对不同工程类别相应下浮不同比例。一般下浮比例为:房建工程类
10、 3%10%;市政、水利、交通工程类 12%25%;园林绿化 类 18%30%。第二十一条 小额交易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以便验证,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交易最高限价的10%,交易申 请人提交交易申请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二条 凡“建设 工程类” 的小额公共 资源交易行为,原则上采用“随机抽 签法”确定成交人,因为特殊原因需要采取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 ”的,必须经业主单位“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决策结果签字盖章后报县公管办备案。第二十三条 小额交易项目一次交易失败后,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即可采取比选的方式
11、确定成交人。第二十四条 小额工程项目对技术有较高要求的,业主可在交易文件中提出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 小额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违法增加免责条款,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副本报交易分中心备案。第二十六条 交易分中心应做好交易记录,对进交易分中心的7小额交易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第二十七条 交易申请人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其他交易申请人公平竞争,损害项目业主和其他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取消其交易资格。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二十八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如下:(一)交易申请。业主携立项审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
12、相关手续向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二)编制交易文件。业主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预算编制,形成交易文件。(三)信息发布。业主应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信息发布到组织交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四)建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数为 3 人及以上单数。一般项目的评审小组,可由项目业主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乡镇专业对口的工作人员组成;重要项目评审需要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参与的,可从县级专家库中抽取。(五)组织交易。 (交易评审办法见附件)(六)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按照原交易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期满无异议的,由业主发出成交通知书
13、。(七)签订合同。第五章 监督管理8第二十九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第三十条 交易分中心受县交易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三十一条 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交易各方主体、其他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 业主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加强项目标后管理,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禁成交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三十三条 交易分中心应严格执行小额交易相关规定,坚持“场内交易、阳光交易” 的原则,避免交易 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严禁肢解工程,严禁以各种理由指定供应商。第三十四条 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在小额交易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
14、秘密等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交易申请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小组成员在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吉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处理暂行办法作出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交易分中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 合工作实际,制订有关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操作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3 24 号)同时废止。9附件: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办法一、建设工程(一)随机抽签法第一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依法组建交易委员会;(二)评审前准备;(三)交易申请文件评
15、审;(四)完成评审报告。第二条 按照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规定组建交易委员会,交易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三条 评审前准备工作交易委员会评审前应当熟悉交易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以及评审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发包人或交易代理机构做好评审前的其他准备工作。第四条:符合性评审交易申请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申请文件作无效申请文件处理,不列入抽签名单:(1)交易申请文件未按交易文件规定的格式(包括表格、格式、证明、承诺等)编制的;(2)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建造师的;(3)未按交易文件要求,在交易函中填写履约保证的;10
16、(4)经交易委员会评定,交易申请人的交易申请文件之间有多处异常一致的;(5)交易申请文件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未按交易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7)交易申请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交易申请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8)交易申请文件载明的交易项目工期期限不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限;(9)所提供的证书未在有效期之内的;(10)交易申请报价高于发包人交易最高限价的;(11)未实质性响应交易文件要求的;(12)交易申请人存在以下不良信息的:近 1 年内,交易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业主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近 1 年内,因管理不善在施工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近 2 年内,交易申请人有不良行为记录被扣分的;近 2 年内,交易申请人被行政处罚或被没收保证金的;其他被 暂 停或取消申 请交易资格的。(1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废除或否决其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有效交易申请人的确定交易申请文件符合性评审合格的交易申请人为有效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