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室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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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规政策,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程实验室,是指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为目标,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高校、骨干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等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第三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

2、产业化技术开发、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等。第四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 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第五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一) 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二) 具有突出的专业特色、显著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3、三)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坚持整合创新资源,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四) 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五) 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第六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评审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三)组

4、织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指南,推荐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是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二)做好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等工作。(四)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所辖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

5、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二) 承担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四) 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第十条 拟申请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编 写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一条 申请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河南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

6、基础。(二) 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三) 申请建设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政策。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符合条件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批复,实施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

7、改革委。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 2 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查、汇总后,于每年 3 月底之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七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一)河南省工程实验室根

8、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

9、,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评为不合格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河南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二)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四)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 河南省工程 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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