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学习新修订档案法心得汇报发言文稿作为一名从事档案鉴定与利用工作的人员,我着重学习了档案利用方面的修订内容。总的来说,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从5条增加到8条,体现了对档案利用工作的重视。同时,也对这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的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档案封闭期限缩短,开放审核主体有变。为提高档案开放效率,新修订的档案法将档案封闭期由现行的30年,缩短为25年。这一修改对档案开放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第三十条对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进一步明确:“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开放审核的主体,由原来的档案馆负责组织力量,即档案馆负责,改为会同形成单位共同负责。此外,尚未移交进馆的档案,现在需由原单位进行进馆前的开放审核。二、对档案利用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