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 被 保 險 人 資 料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繼 續 投 保 起 訖 日 期受撫育子女出生年月日保 險 費 是 否 遞 延繳納 (最長 3 年 )年 月 日聯絡電話繳款單寄送地址(未填寫者本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本局會在每單月(1、3、5、7、9、11 月)寄送前 2 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是 否本件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業經本單位核准無訛。投保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印章 經辦人印章 填表說明:1. 受僱單位任職之被保險
2、人,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願意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由投保單位填具本表寄送勞保局登記。被保險人如尚未辦妥子女出生登記者,應隨表檢附子女出生證明;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應隨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2. 繼續加保期間最長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合計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但雇主同意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則繼續加保期間最長至每一子女滿 3 歲止,但各不得逾 2 年。3.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者,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雇主如為公家單位,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
3、算人事費用項下勻應);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4. 申請遞延 3 年繳納保險費者,如欲提早繳納,請來電(本局電話服務中心 02-23961266 分機 3111)或來函(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4 號)通知勞保局寄發繳款單。嗣後如需更改繳款單寄送地址,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本人來函或傳真通知本局,俾便辦理。5.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本局將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請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錄;被保險人如已離職,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請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 6.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年資。期滿復職前如有爭議,可洽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權益。7. 請加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表列被保險人如有提繳勞工退休金者,一併自繼續投保起期之前一日(最後提繳日期)停止提繳退休金。其復職時,如符合勞工退休金提繳規定者,請另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申報提繳。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 工 保 險 證 號(8 位數字+1 位英文檢查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填用受 理 號 碼審 核 鍵 錄 校 對單位印章填 表 範 例投遞或收件日期( 勞保局批註 )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