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学院本科生独立外出实习和进行毕业论文工作的暂行办法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6-9-7 修订为了积极配合学校关于本科教育中创新性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本科生的创新能力、就业竞争力和岗位适应能力,切实加强本科生的管理,有序开展本科教学工作,遵照西南交通大学相关规定,针对本科生独立外出参加实习和进行毕业论文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1、 材料学院本科生,在满足学较关于实习大纲和毕业论文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对学院安排的认识实习、专业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采取下列灵活形式进行:1)到签订工作合同或意向合同的单位、研究生录取接收单位、考研意向单位进行认识实习、专业生产实习或毕业论文工作;2)自行联
2、系的与实习大纲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实验室进行认识实习与专业生产实习。2、 凡是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实习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17 周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外出进行毕业论文工作的学生,在第八学期第四周之前提出申请。填写统一的申请表,在得到学院同意后方可独立外出实习或进行毕业论文。3、 申请人与承担实习单位要保证实习的时间与质量,实习内容要与本专业的相关实习相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实习时间不得小于学院相关实习的正常实习时间。指导教师负责整个实习和论文工作的安排与考核。4、 毕业论文的题目要提交学院审查,学院为该生指定校内指导教师。5、 实习和毕业论文承担单位为接收的
3、实习和论文工作学生指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按时、保质完成实习、毕业论文工作。6、 实习和毕业论文承担单位为学生安排好实习和论文工作期间的住宿、生活、学习,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学生和承担单位对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期间的安全负责,学校不负安全责任。7、 申请独立外出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实习成绩的评定由承担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效果、实习报告,按照学校要求给定成绩。学院统一实习带队教师负责实习日志与实习报告的审查,并最终给定实习成绩。8、 外出独立进行毕业论文工作的学生要根据学要要求填写毕业论文指导纪要、参与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并
4、参与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学院答辩小组最终给定论文成绩。9、 学生不得从事非专业培养需求的实习,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工作和实习。实习或毕业论文期间不服从指导教师安排,没有完成实习和毕业论文工作的将不得再次申请外出实习和论文工作。10、 学生独立外出实习或进行论文工作的所有费用由实习、论文工作承担单位或学生本人承担。11、 外出独立实习和进行毕业论文工作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听从实习或论文指导教师的安排,认真完成实习或论文任务,并按时返回学校。附件一: 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独立外出实习、毕业论文工作申请表申请人姓名 学号 专业 班级
5、外出期间联系电话 实习单位名称地址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 日 期: 申请人家长姓名 联系电话我清楚学校对于独立外出实习的相关规定,同意本人子女到所申请单位进行独立实习。家长签名:日 期:实习生或毕业论文工作接收单位意见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联系电话签名盖章日 期学院意见 签名盖章日 期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校内指导教师联系电话 学生工作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教学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附件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 2002 年 6 月 25 日颁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6、、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7、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
8、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
9、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
10、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流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
11、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12、的责任。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
13、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
14、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
15、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
16、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
17、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
18、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
19、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20、含特殊教育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附件三: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考 勤 暂 行 规 定为了加强学习纪律,
21、保证完成学习任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生考勤作如下暂行规定。1. 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2. 学生上课、实习以及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等都实行考勤,不允许迟到、早退。因故缺勤者,必需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而缺勤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3. 学生因病不能上课时,一天以上或一周以内凭医院诊断证明,由导师或辅导员批准,向院(系)备案。一周以上凭医院诊断证明,由院(系)主任审查批准,送学校备案。4 学 生 一 般 不 准 请 事 假 。 极 个 别 学 生 , 确 因 有 事 需 本 人 亲 自 处 理 者 , 事 先 提 出 请 假 报 告 , 说 明 理由 , 三 天 以 内 由 院
22、( 系 ) 批 准 。 三 天 以 上 由 院 ( 系 ) 主 任 审 查 批 准 , 送 学 校 备 案 。5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必需事先办理续假手续,批准权限同上。请假期满回班后要销假,销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6. 进 行 实 习 、 公 益 劳 动 等 教 学 环 节 期 间 , 有 关 请 假 事 宜 , 由 领 队 负 责 , 参 照 本 规 定 办 理 。7凡不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而缺勤者(包括期终擅自提前离校及开学延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8对旷课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由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12 学时及以上者,给
23、予警告处分,达 24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 36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 50 学时及以上者,令其退学。9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设计和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附件四:西 南 交 通 大 学本 科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工 作 规 定 (试 行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学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其质量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学生培养目标的综合体现。搞好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全面衡量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适应当前教学和评估工作及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毕业设计(
24、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 2、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学能力;3、学生能够对工程和社会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 4、学生得到工程设计方法和科研能力的初步训练; 5、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对文科专业还应注重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正确的思想方法,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的能力; 6、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二、毕业实习的要求1、毕业实习
25、的单位与内容原则上应与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相关联,以便于学生更好地收集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资料;2、毕业实习任务应力争与学生就业单位的工作范围接近,以利于发挥学生进行毕业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毕业实习应拟定毕业实习指导书或计划,毕业实习报告应规定基本内容,拟定框架要求;4、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应每日填写实习日志,内容包括:实习时间、地点、单位、内容、收获和体会,也可摘抄实习实测数据资料。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在实习完成后交指导教师,作为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的依据;5、教师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日志、实习报告、考核成绩、表现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按优、良、及格、
26、不及格四级制进行评分,也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一部分进行成绩评定。成绩评定标准如下:优:全部完成实习计划要求,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考核时能够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者;良:全部完成实习计划要求,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比较系统地总结和体现了实习内容,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者;及格: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有主要的实际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不及格:凡有下列情况者以不及格论:(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2)实习报
27、告混乱,分析有原则性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日志缺失或内容大部分未完成;(3)实习缺席三分之一以上;(4)实习中严重违反纪律。三、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求1、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选题应以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要求为依据,应有利于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2、选题应力求与社会、生产和科研实践相结合;3、难度和广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4、具有相当程度的综合性和专业知识覆盖面,有利于深化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5、一人一题,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思维。四、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确定程序
28、1、指导教师根据选题要求、意义和所具备的条件初步确定题目,于第七学期第 16 教学周上报所在院(系) ; 2、第七学期末,各院(系)教学负责人、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公示。题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应在第八学期第一周下达给学生;4、学生应于第八学期第六周前完成文献阅读、资料收集等工作,集中用于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 五、毕业设计(论文)师的确定与职责指导教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由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由院(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29、2、指导教师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要更换,必须经院(系)教学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3、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可聘请有业务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担任副指导,同时学生所在院(系)仍须指定指导老师进行检查,掌握进度,负责答辩,协调有关问题; 4、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0 名(文科 12 名) ; 5、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 (1)选择题目,拟定任务书,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制订毕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内容和要求,规定纪律;(2)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提出具体的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和社会调查内容;(3)逐步推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记要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记要不但是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督促检查,而且也是对教师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