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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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树的实施意见 (常发201723 号) 、市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常办发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对象(一)初次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 40周岁、不超过 45周岁,男年满 50周岁、不超过 55周岁的简称为“4050 人员” ;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 50周岁,男年满 55周岁、

2、不超过 60周岁的简称为“4555 人员” 。2.连续失业 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 35周岁、男年满 45周岁,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 1年以上的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持有 “常州市城乡居民-2-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

3、(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军人。.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同时又不符合前 7类认定条件的人员。9.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二)再次认定以下人员享受前轮就业援助政策期满退出后,经本人申请,可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 人员” 。2.残疾人员。残疾人员可在前轮政策享受期满前三个月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仅被公益性岗位招录后,才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3-二、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村)核实,街道(镇)审核,辖市(区)认定的办法。(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

4、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窗口(以下简称“人社服务站或窗口” )申请并填写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附件 1) 。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创业证 ,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应提供家庭成员所持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优扶对象抚恤补助证 ;.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应提供扶贫手册 ,没有扶贫手册的

5、,应提供由辖市、区扶贫部门(经授权的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4-口在收到申请材料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负责,上门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 。(三)街道(镇)审核。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到社区(村)张榜公示 48小时,公示无疑义后,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四)辖市(区)认定。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 3

6、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在申请人所持就业创业证相应栏目内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时间标注,加盖认定机构印章。(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核实、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或理由。(六)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保留存档,就业创业证由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返给申请人。(七)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所持的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5-三、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

7、员,各认定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退出标记,具体原因在相关台帐和数据库中应予以注明:1.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且不符合再次认定条件的;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 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3.所属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连续 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5.户籍迁出本市、死亡注销的;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符合第 1类退出原因的,由系统直接对其进行退出标记;符合其他几种退出原因的,由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持其就业创业证前来办理退出手续。社区(村)按月上报需退出人员名单,街道(

8、镇)审核后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定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作退出标记。对经公示 30天后,仍不到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办理手续的符合退出原因的人员,社区(村)应将其作为退出人员上报,并按工作流程办理退出手续。四、加强动态管理-6-(一)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基础工作1.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将认定办法、认定程序和相关扶持政策广泛告知于民,强化自行申报制度。2.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特长和就业需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结合全年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目标任务,制订总体援助计划。3.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

9、助台帐,做好就业服务记录。(二)强化跟踪服务,实施精准援助1.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要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广泛开展“送岗位、送政策”活动,多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要发挥自身优势,按季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走访调查,及时了解其就业状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台帐,及时上报相关援助报表。要充分发挥人社基层平台功能,精准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已实现再就业的,要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就业情况;对未就业的,要制订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及时提供政策宣传、岗位推荐、组织培训等服务。对再次失业的,要继续提供援助,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2. 切实强化“双零”(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

10、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继续实行“一户一表一卡一册一档”制度,确保动态为零(不挑不拣,个月内援助至少名“双零”-7-家庭成员就业)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认定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发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应立即撤销认定。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2、强化数据运用,优化办事流程。充分利用人社、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对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参保、就业等信息进行比对,动态跟踪就业困难人员状况

11、,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适时优化办事流程。五、本办法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8-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编号: 年 月 日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文化程度 就业创业登记证号 职业技能户籍所在地 区 街道(镇) 社区 号现居住地 区 街道(镇) 社区 号照片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次别 第 次申报当前就业状况失业登记时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 月失业下岗前所在单位 援助意向 就业 培训 创业拟申请认定困难类别4050 人员,4555 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家庭,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其他

12、申报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优扶对象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请填写以下内容低保证号 优抚证号特困证号 扶贫手册号家庭成员情况户主姓名户籍编号 家庭成员数 人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与申请人关系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已认定情况当前就业状况本人自愿申请认定为_困难人员,并承诺所填报资料和提供材料属实,如有虚假,一切后果自负。申请人签名:社 区(村)核 实意 见经办人:年 月 日街道(镇)审核意见 经办人:年 月 日区就业管理机构认定意见(签章)经办人:年 月 日本表一式一份,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保留。-9-10-公 示(样稿)根据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下列失业人员被初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现予以张榜公示, ( 自_年 _月 _日_时至 _年_月_ 日_ 时) 。对公示情况如有疑义,请告知本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联系电话:_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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